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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812-0026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告
名称: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处置“僵尸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宣办发〔2018〕15号
发布日期: 2018-05-20 成文日期: 2018-05-20
索引号: 003244967/201812-0026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告
名称: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处置“僵尸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宣办发〔2018〕15号
发布日期: 2018-05-20
成文日期: 2018-05-20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处置“僵尸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0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宣城市处置“僵尸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

 

宣城市处置“僵尸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依法行政、市场倒逼,分类处置、精准施策”的原则,充分运用法律、行政、市场等多种手段,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要加快实施整体退出、关停出清、重组整合,加快形成市场决定要素配置的机制,释放错配资源,盘活存量资产,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为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尊重企业自身意愿,由企业自主选择退出途径和方式,避免“拉郎配”。更好发挥政府在政策支持、环境营造、加强监督引导等方面的作用。

(二)依法行政、市场倒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格遵守《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置“僵尸企业”,大力破除无效供给,扩大优质增量供给,实现供需动态平衡。

(三)分类处置、精准施策。根据不同企业特点和问题性质合理分类,选择最适合的处置方式,“一企一策”,不搞一刀切;突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形成政策和工作合力。

三、工作目标

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到2018年底,重点行业“僵尸企业”基本出清,低端、无效产能基本退出。到2020年,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基本建立,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

四、主要措施

(一)实施动态管理

  1. 界定“僵尸企业”范围。本实施意见“僵尸企业”主要指连年亏损、资不抵债的已停产或半停产工业企业。结合我市实际和产业特点,参考标准为:一是连续1年以上完全处于关闭或停业状态且未缴税的关停企业;二是资不抵债且扭亏无望、长期停产且复产无望的特困企业;三是由于企业资金、技术、市场等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地;四是已动工开发满三年未投产且投产无望的停建项目。
  2. 建立管理处置台帐。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关停企业、特困企业、闲置土地和停建项目四类管理处置台帐,实施分类处置、销号管理。
  3. 工作职责和时限。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于6月底前完成“僵尸企业”调查摸底工作,要求摸清辖区内“僵尸企业”资产状况、负债总额、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欠缴社保费、拖欠税费、涉诉、产权瑕疵等情况。

(二)开展分类处置

  1. 兼并重组。对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的企业,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的方式,引导优势企业对其进行兼并重组,整合、盘活企业资产资源,实现企业扭亏脱困。
  2. 转型升级。对当前经营困难,但资产质量优良、市场前景明朗的企业,采取扶持发展的方式,帮助企业重新焕发活力,实现自我脱困。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适应市场需求、满足消费升级需要的产品;协助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3. 破产退出。对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采取破产退出的方式,引导企业依法通过破产清算司法程序退出市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停止对此类企业各种形式的财政补贴。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对此类企业不良贷款、呆坏账的处置进度,停止对此类企业新增贷款,逐步退出存量贷款,加快企业市场化退出。
  4. 依法处置。按照《关于印发宣城市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率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18〕37号)要求,对构成闲置的土地,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置。

(三)加强部门联动

成立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市有关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宣城市处置“僵尸企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政策保障、打击追逃、破产清理四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增补成员单位),具体如下:

  1. 综合协调组

组  长:牛传勇  副市长、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林  静  市经信委主任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质监局

工作职责:开展“僵尸企业”的甄别评估工作,建立分类处置台帐,实施“一企一策”,有序推进“僵尸企业”出清。对工艺技术较为先进,有品牌、有市场,但规模小、负担重、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增资减债、同类同质企业兼并重组、产权多元化改革等方式,兼并重组盘活一批。对处于发展前景良好的行业,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和技术基础,但因技术工艺落后、产能效率低下、市场竞争能力弱、经济效益低而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加大技改投入,开发生产适销对路的高附加值产品,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创新运营模式,重新焕发生机活力。

  1. 政策保障组

组  长:汪谦慎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蔡修定  市财政局(国资委)局长(主任)

杨承保  市国土局局长

雷江升  市金融办主任

查永泉  市国税局局长

陈  俊  市地税局局长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供电公司、市人行

工作职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不少于5000万元“僵尸企业”处置专项资金,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专项用于解决“僵尸企业”处置中破产启动、债务化解。对兼并重组盘活我市“僵尸企业”,重组后企业仍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的,根据企业亩均效益、产业层次、录用原企业职工等情况,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相应补助。依法落实“僵尸企业”出清重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实行差别化土地政策。对市场前景较好、工艺技术较为先进,暂时经营困难的特困企业,通过收回再贷、展期续贷、利率优惠等措施,积极探索运用债转股等方式,最大限度帮助企业脱困。

  1. 打击追逃组

组  长:田扬畅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王公顺  市公安局副局长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司法局

工作职责: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将故意隐匿和转移资产、假倒闭、假破产、伪造租赁合同、刻意脱保、“失联”乃至逃逸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逃废债“黑名单”,通过网站、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和城市广场屏幕滚动公布等形式曝光。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等,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通过采取限制高消费、出国出境、资格准入以及动产、不动产过户变更,不得享受政府财税政策,不得进入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等多种手段,加大对恶意逃废债的惩处力度。

  1. 破产清理组

组  长:钱明树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副组长:罗远华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正县级审判员

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员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司法局、市工商质监局、宣城供电公司

工作职责:积极开展破产案件审理、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启动司法程序,加快案件的立案、审理;探索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理模式,缩短审理期限。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制度,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宣城市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处置“僵尸企业”有关政策。各地要切实承担属地处置的领导责任,相应成立工作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防止经济领域问题传导引发社会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参照《宣城市处置“僵尸企业”若干指导政策》(附件2),因地制宜制定处置“僵尸企业”具体政策。

(二)坚持部门联动,形成统筹合力。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配套政策,细化落实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主动与法院、检察院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协调。支持依法独立判案,协调研究破产审判中涉及的维稳、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问题。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作用。建立“僵尸企业”工商“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审理,集中解决“僵尸企业”工商登记注销问题。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氛围。加大做好处置“僵尸企业”的宣传力度,加强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增强法治思维。宣传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典型案例,引导企业负责人、广大职工破除观念障碍,增强改革信心,营造积极稳妥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查考核,严格规范程序。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科学论证、合理评估、依法清算、集体决策等程序,要切实做到信息公开化、评估规范化、竞价制度化,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将定期开展督查,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宣城市处置“僵尸企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1. 宣城市处置“僵尸企业”若干指导政策

 

 

 

 

 

 

 

 

 

 

 

 

 

 

 

 

 

 

 

附件1

 宣城市处置“僵尸企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冬云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汪谦慎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田扬畅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牛传勇  市政府副市长、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委会主任

钱明树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成  员:刘玉达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郑  华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罗远华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正县级审判员

宋从文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宁  伟  市发改委主任

刘国平  市教体局局长

程学龙  市科技局局长

林  静  市经信委主任

王公顺  市公安局副局长

华祥林  市司法局局长

蔡修定  市财政局(国资委)局长(主任)

吴  明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

施怀中  市环保局局长

盛  浩  市住建委主任

吴方明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寿生  市农委主任

黎  斌  市商务局局长

陈滨涛  市卫计委主任

杨承保  市国土局局长

汪东来  市统计局局长

孔祥斌  市安监局局长

刘富贵  市工商质监局局长

张官群  市食药监局副局长

雷江升  市金融办主任

查永泉  市国税局局长

陈  俊  市地税局局长

王  佩  宣城海关关长

李成强  市人民银行行长

徐光亚  宣城银监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具体负责日常协调、联系工作,林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宣城市处置“僵尸企业”若干指导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

  1. 各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分别设立不少于5000万元“僵尸企业”处置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僵尸企业”破产启动、化解债务。
  2. 对兼并重组盘活我市“僵尸企业”,重组后企业仍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的,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实施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合计金额超500万元的,给予一定并购补贴。
  3. 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新增的地方财力所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经市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厂房、技术研发中心等的,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二、落实税收政策

  1. 对“僵尸企业”开展兼并重组,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转让,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2. 税务部门为“僵尸企业”处置提供绿色通道和预约服务。企业在重整程序中因继续经营需要领购发票的,不要求企业先行补缴历史欠税。对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及资产处置中产生的税费,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减免。对破产清算企业,按照企业注销清算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清算所得可依法弥补在规定期限内的以前年度亏损。

三、加强金融支撑

  1. 对列入市政府确定能够盘活的“僵尸企业”目录的企业,金融机构对企业银行贷款实现续贷的无缝对接,并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及时修复信用,实行综合授信,改善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并购方提供并购贷款、支持发行并购票据和引入并购基金等综合金融服务。
  2. 对于确实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回收、事实上已形成不良的“僵尸企业”贷款,金融机构要通过债务重组、清收核销、打包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四、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

  1. 对兼并重组企业其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 原土地使用者利用现有工业厂房和土地转型发展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及其它新兴产业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力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政策,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过渡期为5年。

五、简化工商登记程序

  1. 建立“僵尸企业”工商“绿色通道”,对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决定;对兼并重组盘活后新设立的企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决定。

六、妥善安置职工

  1. 支持企业创新方式方法,挖掘潜力,吸纳更多的原“僵尸企业”职工,在劳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组织岗前技能培训,按培训合格人数,以不低于人均8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七、简化审理程序

  1. 依法支持法院缩短“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期限,在法定审限内快速审结。

本意见的奖补资金均由受益财政承担。各类奖补资金在市一级政策层面不重复享受。市政府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