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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7-20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20 00:00 来源:市住建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为什么要制定《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年,为落实国家、省“控房价、稳市场、防风险”调控精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17〕22号),该文件将于今年6月30日到期终止。为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依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本《实施意见》。

二、此次实施意见相比宣政办〔2017〕22号,主要有哪些变化?

(一)关于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为强化土地市场对房地产市场的预期作用,一是将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编制时间展期到2020年,并开展“十三五”住房发展规划修编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二是明确要求加大住宅用地供应,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并对照土地出让计划,加大净地交付力度,加快供应节奏,确保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的完成,满足市场需求。三是为从源头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实施意见》第4条要求加强住房用地购地资金来源审查,严控购地加杠杆行为。

(二)关于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为防范项目烂尾风险,同时提高预售监管资金使用效率,在借鉴芜湖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预售资金监管方式进行了优化,一是对34层以上建筑,在原重点监管资金标准3000元/㎡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00元,即4000元/㎡;二是放宽商品房预售一般资金使用监管。商品房预售在留存重点监管资金,保障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后,不再查验一般监管资金使用票据。三是开展由商业银行提供保函方式监管。开展由商业银行提供保函方式监管,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是单栋商品房进行担保,以降低开发企业资金成本。

(三)关于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目前市区商品房预售区别新老项目实行不同的预售标准(即:2017年7月1日以前出让的开发项目须完成地上一层施工, 2017年7月1日以后出让的开发项目须完成地上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土地出让时间来区别适用不同的预售许可条件,既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对老项目的风险防范。同时,原来的调控政策已实施一年,对老项目给了充分的过渡期,因此,本《实施意见》第8条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统一完成地上建筑主体结构总层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开发企业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再区分新老项目,但考虑到破产项目的特殊性,对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项目,仍然采取完成地上建筑主体结构一层以上的预售条件。同时市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等对预售许可条件有约定的,按约定和“一事一议”方法办理。

(四)关于调整购买新建商品房契税补贴问题。为做好分类、分区域施策,精准调控,根据供需关系,对中心城区、市开发区等不同区域以及普通住房、刚性需求住房等不同类型商品住房分别给予不同比例的购房契税补贴。加强商品住房、棚改安置房的登记管理,对刚需购房、改善性住房、人才引进等不同群体给予不同比例的购房契税补贴。具体为:一是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和毕业五年以内、在宣城市区新就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个人为单位),按照《宣城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区位等级划分表》,首次在市区二类地区(不含一类地区)购买144㎡及以下唯一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由契税受益财政按其所交契税5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首次在市区三类及以外地区(不含一类地区、二类地区)购买144㎡及以下唯一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由契税受益财政按其所交契税8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二是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新建非住宅类商品房的,均增加“首次”,避免重复享受契税补贴。

同时,对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区位等级划分,在参照《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的通知》(宣征管办〔2018〕14号)中“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用地区位等级划分图”的基础上,结合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布情况制定,具体详见《宣城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区位等级划分表》。

(五)关于加强精装修房屋价格审查备案。为防止开发企业以变相加价为目的推出“精装房”,《实施意见》第十六条明确了精装修费用最高标准和申报程序,即精装修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500元/㎡,并根据市场成本变化适时调整。对精装修费用在1000元/㎡(含)以下的,由开发企业提供精装修费用详细成本清单,并由市住建委(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共同审定;对精装修费用在1000元/㎡(不含)以上1500元/㎡(含)以下的,须经具有评审资质的第三方评审后,由市住建委(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共同审定。如果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提交宣城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确定。

(六)关于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为大力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主要从两方面着力引导。一是搭建网上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全市房屋租赁网上服务平台建设,为群众提供房屋租赁信息查询、房屋租赁合同签约和登记备案等服务。二是多渠道增加住房供应。支持盘活存量住房,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期租赁,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扶持一批具有良好品牌、诚信经营的企业为住房租赁市场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并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七)前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意见(宣政办〔2017〕22号)一并废止。

附件:宣城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区位等级划分表

宣城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区位等级划分表

 

区位

范围

一类地区

中山西路(原西林路)-敬亭路-道叉河-宛陵路-宛溪河-梅溪路-昭亭路+合工大宣城校区周边区域(即:创业路-青弋江南大道-字汇路-沪渝高速公路围合的区域范围内)

二类地区

水阳江环路-皖赣铁路+宛陵湖周边区域(即:宝城路-沪渝高速公路-向阳大道-水阳江大道围合的区域范围内)〔不含一类地区〕

三类及以外地区

除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以外区域

说明:本表在参照《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的通知》(宣征管办〔2018〕14号)中“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用地区位等级划分图”的基础上,结合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布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