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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812-00302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 函
名称: 关于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发布、监督员、会议开放等三项制度征求意见函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11-26
关于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发布、监督员、会议开放等三项制度征求意见函
发布时间:2018-11-26 00:00 来源:市政务公开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征求意见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宣城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三年行动计划》(宣政办〔2017〕15号)和相关规定,我单位拟制《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宣城市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会议开放制度》(征求意见稿)等三项制度送你单位,请将修改意见在2018年11月29日(星期四)下午下班前通过OA邮件书面反馈至市政务公开办为感。

联系人:汪劲鹏。

 

附件:1. 《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2. 《宣城市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1. 《会议开放制度》(征求意见稿)

 

                                                                                                                                          宣城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

 

附件1

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公开网站管理,规范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流程,确保发布信息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规定应在市政务公开网站进行信息公开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条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及政务公开网站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各相关单位是信息公开的实施机构,负责本单位、本部门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或中央人民政府网站转载。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省委、省政府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安徽日报、安徽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或省政府网站转载。

(三)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四条  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在正式发布前,应认真校对和审核;经审核后信息方可在市政务公开网上传,未经校对和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五条  建立健全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遵循“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公开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严格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市政务公开网站的信息审核发布实行“四级负责制”。

(一)各单位信息专管员是政务公开网站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查人员,负责一级审核,主要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发布等环节,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链接有效导入和信息是否涉密。同时,要加强后台账号密钥管理,落实专人负责。

(二)各单位分管政务公开负责同志是信息审核负责人,负责二级审核,对部门信息进行二次审核、修改。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来源合法、正规,同时对信息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重大事项或敏感信息报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

(三)市政务公开办会同市信息办负责三级审核。市信息办定期对各部门已发布信息是否有错别字、排版格式是否正确、更新是否及时、链接是否有效等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立即删除信息,并责成部门予以更正。市政务公开办强化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对各部门信息公开的错误率进行统计,凡出现一次严重错误的,通报批评;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重要舆情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应上报市政务公开办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各单位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简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  建立完善的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归档制度。所有上传信息经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后,要做好制表归档工作,以备查阅。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各单位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宣城市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增强政务公开实效性,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办发〔2016〕47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宣政办〔2017〕15号)要求,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制度。

一、监督员的产生

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离退休干部、新闻媒体、基层群众中产生。

二、监督员的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发挥监督作用;能经常深入群众,了解和体察民情,倾听社会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及时反馈群众的需求。

三、监督员的职责

政务公开监督员对下列政务公开事项进行监督:

(一)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

(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是否科学、详细、清晰;

(三)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四)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恰当、便民;

(五)政务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

(七)政务公开监督渠道是否畅通,解决所反映问题是否及时。

四、监督员的权力

(一)有权对本辖区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政务公开的政策和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有权对本辖区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了解和掌握上级有关政务公开的政策文件和会议精神,并根据有关政策和精神开展监督工作;   (四)有权参与本辖区本单位组织召开的政务公开工作会议,了解具体的工作部署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查阅本辖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档案资料,并根据查阅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在履行政务公开监督工作中,有权要求本辖区本单位提供配合做好监督工作。

五、监督方式

(一)通过接受本辖区本单位的群众投诉,收集政务公开监督建议和意见;   (二)对本辖区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明察暗访,收集监督建议和意见;   (三)通过参加本辖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会议、查阅政务公开资料或直接感受等方式收集监督建议和意见;   (四)监督建议和意见采取电子邮箱、电话、信函、面谈等形式,向本辖区本单位提出,也可直接向市政务公开办提出。

六、聘任程序

(一)按照行业分类和实际需要,聘请10名政务公开监督员,原则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2名,媒体代表2名,其他代表2名。推荐单位或部门研究确定拟聘任人选后报市政务公开办。

(二)市政务公开办审核确定被聘请人员同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市政府办公室发放聘书。政务公开监督员聘任期为两年,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决定续聘、解聘或增聘。

(四)政务公开监督员在聘任期内要求解聘的,本人向市政务公开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自动解聘。解聘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聘任期内,因故无法履职的政务公开监督员,市政务公开办可视情予以解聘。

(六)解聘后出现的空缺,市政务公开办按聘任程序增聘,保证监督工作力量。

七、保障措施

(一)市政务公开办负责与监督员的工作联系,协调解决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时收集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和整改,并向监督员反馈结果。

(二)市政务公开办为监督员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地、各部门要做好登记、转办和反馈等工作。对监督建议和意见要分类整理,明确重点,及时整改落实;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监督员进行通报。

(四)市政务公开办负责对政务公开监督员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员信息库,建立相应的考核、评比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明显的监督员,提请市政府办公室通报表扬。

(五) 市政务公开办不定期组织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和要求。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附件3

会议开放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和决策公开,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广纳民意,结合市政府工作规则,制订会议公开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利益相关方,包括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媒体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府法律顾问等人员,以下简称“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代表”。

第三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工作例会、市政府专题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一)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涉及我市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及重大民生事项;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四条  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力。

第五条  会议筹备与组织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应当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全程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工作例会、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各部门集体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召开讨论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议题汇报单位应编制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方案,明确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并随同汇报材料一同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经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代表。市政务公开办提前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务公开网等公开会议议题。

(二)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代表需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列席的代表是否按时到会影响。

(三)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代表在指定位置就坐,并遵守会议纪律。按议题列席的,在该议题讨论结束后离场。

(四)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反映;会议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代表可根据会议安排发言,承办科室负责对发言内容进行记录,提供会议决策参考。

(五)会议结束后,承办科室应将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反馈给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代表,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后交市政务公开办在市政务公开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