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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905-00147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它
名称: 关于芜湖宣城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和净空限制要求有关内容的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5-08 成文日期: 2019-05-08
关于芜湖宣城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和净空限制要求有关内容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08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会议要求,现对芜湖、宣城两市政府拟共同发布《关于公布芜湖宣城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净空限制要求的通告(代拟稿)》(以下简称通告)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本通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章民用机场”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章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中的有关精神,并具体参照《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细则制定的。

净空保护区范围是指由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边界所围成的区域。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是为保障航空器起降安全而设定,由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过渡面和起飞爬升面组成。对芜湖宣城民用机场设置净空保护区范围和净空限制要求,目的是保障该机场飞机起降安全。

一、关于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划定的解读

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章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第四十六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和《管理办法》第二章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划定与公布“第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净空限制要求。公布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时,可以标注边界上道路、山川、河流或村镇等名称。”的要求,芜湖宣城民用机场委托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院对该机场远期(3200米)净空保护区范围周边的村庄、单位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形成相关报告(见附件2)。其中,涉及我市边界的标注点有:

东北角点为宣州区水阳镇政府;东南角点为宣州区狸桥镇韩村。

东边界为:宣州区狸桥镇周村、计家桥村、冯村、黄家岗村、薛家村、孙家庄村、菜花冲村和韩村。

南边界为:宣州区狸桥镇韩村、镇王庄、凤凰村、山岗村村,宣州区养贤乡周村、三东埂村、新河庄社区、莫家村、汪村、麦兴湾村、陈墩村、燕河墩村、板凳桥村、官塘湖、魏庄村、杨牌坊村,宣州区古泉镇桥头汪村、彭家村、古泉镇政府、陈村、桃花泊村、石桥头村、詹村。

北边界为:宣州区水阳镇河湾村、幸福村、范家桥头、后贾村。

二、关于机场净空保护区禁止从事活动的解读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此条依据《管理办法》第三章净空限制要求第十条第(一)项的内容。

(二)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此条依据《管理办法》第三章净空限制要求第十条第(二)项的内容。

(三)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此条依据《管理办法》第三章净空限制要求第十条第(三)项的内容。

(四)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此条依据《管理办法》第三章净空限制要求第十条第(四)项的内容。

(五)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此条依据《管理办法》第三章净空限制要求第十条第(五)项的内容。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此条依据《管理办法》第三章净空限制要求第十条第(六)项的内容。

(七)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此条依据《管理办法》第三章净空限制要求第十条第(七)项的内容。

(八)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此条依据《管理办法》第三章净空限制要求第十条第(八)项的内容。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以及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此条依据《管理办法》第三章净空限制要求第十条第(十)项的内容。

(十)燃放烟花爆竹;

此条依据《管理办法》第三章净空限制要求第十条第(九)项的内容。

(十一)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此条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章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第四十九条第(七)项的内容。

(十二)设置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此条依据《管理办法》第三章净空限制要求第十条第(十一)项的内容。

(十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此条依据《管理办法》第三章净空限制要求第十条第(十二)项的内容。

三、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应当满足净空限制要求,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此条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章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第四十七条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的内容。

四、在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距机场基准点55公里范围内,高出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高大物体,可能影响机场运行安全,应当进行航行研究,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此条依据《管理办法》第五章净空审核程序第三十八条的内容。

五、机场进近灯光场地保护区范围内,除了导航所必需的设施外,不应当有突出于进近灯光芯高度以上的物体。

此条依据《管理办法》第三章净空限制要求第十六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