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 | 浏览量 | 13105 | 问题类型 | 举报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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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第三次举报 | ||||||
信件内容 | 举报:尊敬的何市长,您好,本人两次向市长信箱举报《莲花塘小区、石板桥小区老旧小区改造EPC项目》招投标存在违规违法行为,两次有市公管局收理回复,我对有这样的职能机关感到非常失望,一家房建市政双特级的企业和一家双贰级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不如一家壹级企业的实力,你也真敢说,明明违规违法你尽然说末发现?在宣城谁都知道这个招标人和中标人有着控股(管理)关系,网上都能查到,你尽然说末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四条释义和理解说的很清楚;存在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投标均无效。所谓无效,是指自始无效。只要存在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形,不论于何时发现,相关投标均应作无效处理。具体说来,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公示后,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合同签订后,相关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中标人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而公管局尽然用一句末发现敷衍了事,明目张胆的违背了招投标法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精神。严重违纪违法,在法律面前不带头秉公执法,尽然和法律背道而驰。最后恳请政府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此事,以照国家法律法规公正处理,如果得不到公正处理,我将向上一级机关乃至国务院督查办举报。 | ||||||
来信时间 | 2021-08-05 11:32 |
回复时间 | 2021-08-05 12: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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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公管局 | ||||||
回复内容 |
举报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1-08-05 12:01:56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
回复时间 | 2021-08-06 10: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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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公管局 | ||||||
回复内容 |
举报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你好!你反映的“第三次举报”事项已收悉。 关于联合体资质认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你所反映的该项目房建、市政双特级的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房建、市政双二级的广德金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时,该联合体房建、市政施工专业资质应以资质等级低的广德金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定资质等级,故该联合体房建、市政施工专业资质等级应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而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仅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具备房建、市政施工专业资质,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该联合体房建、市政施工专业资质等级应以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确定,故该联合体房建、市政施工专业资质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故中标候选人公示并无不当。 关于你反映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间接控股(管理)关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的规定问题,本机关已于7月28日做出答复。 另,2021年5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其官方网站对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进行了明确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下附国家发改委官网截图) 如你有能进一步反映该项目招投标不公正的证据,可携相关书面材料至市公管局执法监督科(梅园路48号金色阳光大厦8楼)进行实名举报,联系电话0563-3033682。感谢你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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