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 | 浏览量 | 4748 | 问题类型 | 咨询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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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步行交通违法处罚的行政复议 | ||||||
信件内容 | 咨询:您好,我于2021年9月29日9时20分,在拱极路路段实施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5元的决定表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 事实及理由: 按附件事发地照片所示,两位交警同志皆在马路对面守候,可见行人步行违法行为即将发生时不实施劝阻,待行人步行越线过街后即实施罚款行为。 依据罚单上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九条中的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事发地属于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马路,当时确认安全)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此条未涉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个人认为依据事实当时该路段双向无车辆,且确认安全。属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应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此致 完整行政复议申请书在附件,请查收 | ||||||
来信时间 | 2021-09-30 10:54 |
回复时间 | 2021-09-30 11: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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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1-09-30 11:17:14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
回复时间 | 2021-10-08 09: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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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您好,您的咨询我单位已收悉,若对我局交警支队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请准备以下材料,并按程序将以下材料当面或者邮寄至宣城市公安局法制支队606办公室,谢谢您的配合。(办公电话:0563-3372212) 具体材料: 1、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 行政复议申请书; 3、当场处罚凭证; 4、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