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 | 浏览量 | 4287 | 问题类型 | 投诉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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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继续投诉,旌德县劳动监察大队履行自己的职责 | ||||||
信件内容 | 投诉:注明:我投诉的内容均为劳动监察大队所管理范围和职权,请劳动监察大队履行自己本分职责。 当初劳动监察大队所判的保险费3~7月,5个月以现金方式补偿至今未补偿 1.扣留我劳动合同达9个月未给,每个月工资条都不给看。 2.工作期间未能给我购买保险,要求以现金形式补偿我保险金额5个月共计1000元。(当初公司约定每月补偿200做为保险,目前只发了8、9、10三个月保险,但3月—7月整整五个月未补) 3.扣押我的劳动合同书至今一直不给,加之未给我购买保险,要求支付我劳动补偿金3000元。 4.十一法定节假日加班,本人要求10.1—10.3日赔偿我三倍工资共计300元。10月10日周日加班要求赔偿三倍工资300元。 5.无故要求我12月份回家等待消息、不要来上班,无故将我踢出工作微信群。现在属于非常时期,外地疫情严重,合同上的项目与我手头上工作并未结束,无故要求我别来上班让我回家等信,又冷漠态度对待我拒绝与我协商,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要求支付给我12月1日—至今的工资/按每天实际结算,并以现金形式补齐12月份保险20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工作的基本情况:通过微信方式添加好友找到此工作。 参加工作时间:2021.3.1-2021.12.4 工作岗位:开始从事录入、后期叫我干什么工作就干什么工作 劳动时间:每天工作8小时 工作报酬:每月3000元,存入我徽商银行卡方式发放。支付日期约每月15号左右。签订了劳动合同,未给我购买社会保险,无任何劳动保护,无任何职业防护。 法律依据 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随时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劳动法明确规定,公司没有权利强制调岗。劳动合同具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内容,公司调岗应该与劳动者协商处理,当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 ||||||
来信时间 | 2021-12-08 12:44 |
回复时间 | 2021-12-08 14: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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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
回复内容 |
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1-12-08 14:44:11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
回复时间 | 2021-12-09 16: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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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
回复内容 |
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12月3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反映人及芜湖市兆通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反映人对用人单位提供的佐证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条)产生争议,经调解,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已建议反映人通过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12月7日,反映人向我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并已递交了相关材料,仲裁院已受理,正在立案审批中。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因此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投诉的同一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旌德县人社局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