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 | 浏览量 | 8180 | 问题类型 | 投诉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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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本生米业让我负债累累,市城管局强拆我简易钢棚的上访信 | ||||||
信件内容 | 投诉:我(杜和荣),系宣城市宣州区五星乡万桥村村民,2013年我将收购农户和自产的粮食售予“宣城市本生米业有限公司”。该公司获得过宣城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宣州区“十佳农业产业化”荣誉称号,公司法人吴成艺是宣州区人大代表,先进党员,公司总经理吴文艺获得过国家农业部“2010年粮食生产大户”表彰,2013年获省级“农场主”等各种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和奖章,该企业常年从事粮食生产、收储、烘干、销售及加工业务,后为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和资金的扶持,公司扩大经营,违规获批占地几十亩新建厂房,宣城市、宣州区、朱桥乡三级政府重要领导均参加了新厂的剪彩仪式,号召农民将粮食授予该企业,这使得“吴氏兄弟”头上的光环就更多了,广大农户和粮商就是冲着那些闪光发亮的牌子,才胆敢把自己辛苦种来的粮食出售于“本生米业”,在政府的引导下我也和众多农户一样坚信无疑的将粮食售予该公司。 2014年元月,该企业最终因严重亏损和资金链断裂造成破产,致使我售予该公司的壹佰余万元粮款无法要回,亏空了我所有积蓄,倾家荡产,负债累累,收购农民的粮食欠款也没有了着落,我一家老小天天以泪洗面,度日如年,事发至今已快九年,2014-2015年期间,在政府的统筹处置后,补偿了我25%的粮款,剩余欠款至今也杳无音讯。多年来我承受了经济和精神上的种种压力,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我通过每年种田和做点小生意,来慢慢偿还农户的售粮款,至今还欠下粮款八十余万元。如果当时政府阻止该企业的违规行为和加大监管力度,就没有“本生米业”破产和我至今偿还欠款的局面。 为偿还债务,我与当地村民组签订了200余亩种植田租赁协议用来种植水稻,以便能有点蝇头小利,来归还粮款,为方便收储粮食,去年我与刘福村移民组签订了约200平方的土地使用协议,用来搭建简易钢架棚。 2021年11月,宣城市城管局联合五星乡政府在未出示任务有关政府文件情况下,强行拆除了我搭建的钢棚,让我这唯一的救命稻草也付之一炬,寒风凛冽心灰意冷。 希望上级政府和领导本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维护和谐社会的宗旨,解决我搭建简易钢架棚的现实问题,恳请政府领导尽快妥善解决为感!让我这穷苦农民在这寒冬腊月感受到政府的关怀和一丝温暖!向各级关心我们受害人的领导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 ||||||
来信时间 | 2021-12-15 19:58 |
回复时间 | 2021-12-16 08: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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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区政府 | ||||||
回复内容 |
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1-12-16 08:06:38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
回复时间 | 2021-12-22 14: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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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区政府 | ||||||
回复内容 |
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立即安排五星乡答复如下:
你办批转的群众诉求件(编号:2021120239)悉。我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部门认真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经调查,2021年11月17日,我乡城管中队联合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我乡境内现存部分违法建设进行了强制拆除,拆除前,都和所有被拆除户上门进行了解释,大部分被拆除户都能理解此项工作。关于该户需要建设临时堆放点的诉求,我乡也多次告知,可自行寻找适合的地块建设(符合相关规划许可)或者租赁相关厂房,我乡会给予最大的帮助。但是现拆除的临时建设并不符合我乡规划,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条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条: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在村镇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 3、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根据我乡集镇总体规划布局,该地块不符合设施农用地的规划设置。 5、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秘〔2015〕271号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认定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应按法定程序予以拆除: (一)下达限期拆除决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按法定程序立案查处并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 (二)催告。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 (三)提请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未能如期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报请县(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对该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四)下达强制拆除决定。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仍未自行拆除的,经县(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后,下达《强制拆除决定》,并予以公告。 (五)采取强制拆除措施。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感谢您对宣州区的关心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