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 | 浏览量 | 7380 | 问题类型 | 咨询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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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 ||||||
信件内容 | 咨询: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您好,本人于去年7月顺产,生育津贴已到账,但现行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所在公司员工缴费基数的平均数乘以产假时间,因本人工资高于公司员工缴纳基数,因缴费平均数问题导致的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中的差额部分请问是由哪方面补差呢?是否有文件支持呢? | ||||||
来信时间 | 2022-03-21 10:43 |
回复时间 | 2022-03-21 11: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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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医疗保障局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2-03-21 11:26:47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
回复时间 | 2022-03-22 1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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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医疗保障局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来信咨询已收悉,您反映的“生育津贴发放标准”问题,根据《宣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的规定,所有符合生育津贴发放规定的职工,享受统一的待遇政策。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如仍有疑问,请联系市医保局:0563-28300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