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 | 浏览量 | 4791 | 问题类型 | 建议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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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受理 | ||||||
信件内容 | 建议:领导您好,我是泾县夕阳红小区的住 户,我家卫生间顶漏水,3月22日上午,我电话联系1*********9机主做房屋补漏水,随后来了辆皖S YD186的五菱面包车,一共三个男的,告诉我补好大约要一两千,他们搞两个桶里面装了什么胶水对着天花板注胶,也就半小时样子说修好了,问我要六千,我一听急了,哪来这么多钱,我不同意给,他们态度很强硬,说这个钱必须给,当时就感觉不对,但我一个人在家,又不敢不给,首先要保护好自身的人身安全,讨价还价给了5500元现金。他们走后,我没敢报警,还是有点害怕他们打击报复,因为知道我家住址,我考虑半天把事情跟我女儿讲,还是打了泾县110报警,出警人员说这个没办法处理。第二天我家楼上就下水就下不去了,原来他们用胶水把楼上下水管堵住了,并且漏水更严重了。26日我女婿和我前往公安局,把事情经过详细的讲述,警察同志咨询法制后答复我们达不到立案标准,无法受理,建议我们去找刑事科问问,刑事科值班人员说法制问过了不能受理就不受理。我认为此团伙性质打着法律擦边球,并强迫我承担此费用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在此提请相关部门根据事实情况依法立案,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 五、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另求助,如果不能依法处理,向这种严重侵害老百姓的财产安全的行为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像这种行为就没人部门去管吗? | ||||||
来信时间 | 2022-03-28 10:48 |
回复时间 | 2022-03-28 14: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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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泾县政府(办公室) | ||||||
回复内容 |
建议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2-03-28 14:38:13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
回复时间 | 2022-04-01 10: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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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泾县政府(办公室) | ||||||
回复内容 |
建议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经核实,诉求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泾川派出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3月22日,泾川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出警到现场处置,并将当事人叫到派出所询问情况,没有制作问话笔录;3月26日,留言网友再次到泾川派出所报警,泾川所询问相关情况后,没有对属于职责内的事项及时登记、办理,违反《公安机关执法细则》9-9-01条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责成泾川派出所依法予以纠正,立即受案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向诉求人反馈。2022年3月29日,泾川派出所已对留言网友的报警依法进行了受理,目前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2022年3月30日18时25分,泾县公安局督察大队电话向留言网友反馈调查处理情况,留言网友对处理结果和态度表示满意。 泾县公安局 2022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