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 | 浏览量 | 4565 | 问题类型 | 投诉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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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圣联锦城楼盘侵犯消费者权益 | ||||||
信件内容 | 投诉:尊敬的领导: 本人于2019年在圣联锦城楼盘购买一套期房门面房,2022年3月交房时发现房间大门口最显眼位置布置有楼栋公共设施,占用了产证面积,且该设施无法通过后期装修包装美化,严重影响房屋价值。该部分设施未在买房时告知,房屋货不对板,至今未能顺利收房。 现距离交房日已经过去一个月了,开发商拒绝进行有效沟通,直接发函表示: ①公共设施已通过验收,属于合法设施 ②合法设施不需要告知消费者 ③自4月17日起,不主动收房也视为已收房,后果自负 对于开发商的处理结论,我们认为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但我只是一个普通老百姓,忙碌一辈子的积蓄都投入到这一处房产里,面对开发商的霸王条款,我们无能为力,现在还请市长能帮帮我们老百姓,感谢! | ||||||
来信时间 | 2022-04-27 10:34 |
回复时间 | 2022-04-27 11: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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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
回复内容 |
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2-04-27 11:25:58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
回复时间 | 2022-05-06 10: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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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
回复内容 |
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市长信箱办公室: 你办转办编号SZXX[2022]443号受理事项转办单,我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三、综上所述:投诉人反映在圣联锦城购买商业性用房,在大门口处有公共设施的投诉,我单位不具有处理权限,建议转至住建部门。 |
回复时间 | 2022-05-07 16: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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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住建局 | ||||||
回复内容 |
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楼栋公共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并交付,为房屋使用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公共设施对房屋使用有影响可向相关公共设施的管理部门进行反映,我局(房产中心)已要求开发企业与相关购房人加强沟通说明。
2022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