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 | 浏览量 | 14238 | 问题类型 | 咨询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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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水阳江支流金杨段休闲垂钓 | ||||||
信件内容 | 咨询:于5月25日17时左右驾车途经水阳江支流金杨段时,看到水边有人垂钓,故停车拿起自己的路亚竿,单杆单线单钩(铅头钩)下去玩了下,还没10分钟就听到有人喊“渔政来了”。由于第一到此处也不知道什么情况,就丢下鱼竿离开了。后来回去拿自己的装备听人讲被拿走了,开的车子是带有“中国渔政”字样,不知是渔政还是禁补办。岸上有人告知他们的办公地点在昭廷中路20号老法院那边。第二天驱车前往核实情况,被告知禁钓区,处以900元罚款。后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根据2015年修正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游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双桥河等水阳江支流(含青弋江支流),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的娱乐性垂钓,只是打击电鱼毒鱼茆鱼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我们这种的行为判罚依据是什么。 | ||||||
来信时间 | 2022-05-31 23:20 |
回复时间 | 2022-06-01 12: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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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2-06-01 12:03:40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
回复时间 | 2022-06-02 17: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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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您好:
您咨询的《关于在水阳江支流金杨段休闲垂钓》处罚依据的咨询件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禁捕的通告》(皖农渔[2020]206号),我市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水域为水阳江干流、青弋江干流和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这些水域常年禁止一切垂钓;另外还有季节性禁渔区如南漪湖,东、中、西津河,徽水河泾县段,这些区域在禁渔期内禁止垂钓。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天然水域,可以进行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的娱乐性休闲垂钓,如水阳江的支流宛溪河、裘公河等(饮用水源保护地等除外)都可以进行娱乐性休闲垂钓,但休闲垂钓也必须遵守休闲垂钓的管理规定。
二、关于违法垂钓的处罚依据:(1)根据最新修改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2)根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方法,有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钩及以上)、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钩及以上)、钩刺耙刺(仅限锚鱼、武斗竿)等属于禁用钓具,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这些禁用钓具垂钓,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违法垂钓行为的处罚有多种,执法机关会结合具体违法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不同情况,综合衡量进行依法处罚。处罚幅度从不同额度的罚款,到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专此答复。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