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 | 浏览量 | 7828 | 问题类型 | 投诉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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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交通事故一个多月,交警仍不积极处理 | ||||||
信件内容 | 投诉:尊敬的领导,您好! 9月22日傍晚,我驾驶一辆小轿车在县城路上正常行驶,一位喝酒的男士骑电动车逆行冲出来撞到了我的保险杠(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小型交通事故),当时刚想报警,正好有一辆警车路过,一位左警官询问情况并拍照,然后建议我们私下协调处理,处理不好再去交警大队,就走了。后来修车的过来讲修车大约要1000多块,喝酒的男士不愿意,我们就一同前往交警大队处理,等了一会交警大队空无一人,也没有值班人员,喝酒的男士说有事要走,就留下身份证号、电话就走了,过几天我多次打电话给喝酒男士他就不接了。 我现在去交警队已经4次了,第二次左警官已经说是电动车的全责,让我们自己联系肇事的电动车,说我们可以自己去他家找他!请问这是否合理??现在联系不到他也没法签事故认定书,走保险也不好走,我的新车到现在都没修!现在已经过去一个月了还是一点消息都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这种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事故,交通警察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我现在已经等得太久了!只是希望我的问题能够尽快解决!找到喝酒男士和我一起去交警大队!感谢!给您添麻烦了! | ||||||
来信时间 | 2022-10-27 11:00 |
回复时间 | 2022-10-27 14: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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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泾县政府(办公室) | ||||||
回复内容 |
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2-10-27 14:46:29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
回复时间 | 2022-11-02 17: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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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回复内容 |
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您反映问题,我单位接到后立即组织开展核查。核查情况如下:2022年 9月21日晚,泾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报警:在榔桥镇高速路发生一起伤人事故。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榔桥处理该起事故。 处警途中,民警驾车行驶至桃花潭路,距离国土局50米左右处,发现道路中间停了一辆轿车,民警下车查问情况,发现系轿车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从现场看电动车逆行,轿车正常行驶。事故双方当事人已叫修理工,等修理工现场核算修理价格够就协商处理,不需要交警处理,当时也未报警。处警民警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协商不好,可以到事故中队去处理。后该起事故中的轿车驾驶员来事故中队处理,经民警电话联系,对方电瓶车车主因疫情暂不能回泾县,双方已约定11月3日到事故队处理。感谢您对我单位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泾县公安局 2022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