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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来源:部门信箱
网友 *** 浏览量 3239 问题类型 咨询 信件状态 已办结
标题 工伤保险条例37条的理解
信件内容 咨询:受伤员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时,申请事项中包含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表述。用人单位购买了工伤保险(建筑领域大的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决定书、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均已出具)经过劳动仲裁委依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等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 请问工伤保险条例37条载明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这一条件。经过劳动仲裁委依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这一内容是否满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这一条件?
来信时间 2023-05-06 10:08
回复时间 2023-05-06 11:31
回复部门 市人社局
回复内容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3-05-06 11:31:55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回复时间 2023-05-08 08:18
回复部门 市人社局
回复内容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经过劳动仲裁委依法调解达成双方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即满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这一条件

信件回复满意度评价:

100分

办理流程公开

信件提交
  • 提交人:***
  • 办理状态:信件提交
  • 提交节点:2023-05-06 10:08
信件审核(工作日时间审核)
  • 审核单位:市人社局
  • 审核状态:已审核
  • 审核时间:2023-05-06 11:31
信件办理
  • 办理状态:已办结
  • 办理时间:2023-05-08 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