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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来源:部门信箱
网友 *** 浏览量 7196 问题类型 咨询 信件状态 已办结
标题 如对审计报告有意见,如何反馈
信件内容 咨询:请问如果我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报告有意见,可以通过什么渠道进行反馈?
来信时间 2023-06-12 11:28:44
回复时间 2023-06-12 11:33:32
回复部门 市审计局
回复内容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3-06-12 11:33:32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回复时间 2023-06-12 16:54:00
回复部门 市审计局
回复内容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现将您咨询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四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诉。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咨询电话:0563-3033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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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提交
  • 提交人:***
  • 办理状态:信件提交
  • 提交节点:2023-06-12 11:28:44
信件审核(工作日时间审核)
  • 审核单位:市审计局
  • 审核状态:已审核
  • 审核时间:2023-06-12 11:33:32
信件办理
  • 办理状态:已办结
  • 办理时间:2023-06-12 17: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