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 | 浏览量 | 1789 | 问题类型 | 咨询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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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还是有关于二手房交易税收的问题 | ||||||
信件内容 | 咨询:领导们好!我咨询的关于二手房交易评估价的问题,贵局回复的是咨询的问题, 回复如下: 尊敬的网友,您好! 根据不动产交易税收管理有关规定,我市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建立存量房价格核定体系,进行计算确定存量房交易评估价格,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波动情况,定期更新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数据。存量房交易原则上按公布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确有异议的,可采取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复核等方法,重新确定计税价格。 我想就贵局的答复,能不能再建议目前的税务核定记税的价格是市场最高值的价格,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重新评估及复合后的价格目前也远超市场实际平均成交价格,该如何要求相关部门让老百姓符合实际市场成交价格,实事求事的去缴纳税收. | ||||||
来信时间 | 2023-11-16 10:38:12 |
回复时间 | 2023-11-17 08:51: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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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税务局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3-11-17 08:51:45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
回复时间 | 2023-11-17 11:16: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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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税务局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尊敬的网友,您好! 据统计,截至目前,在我市办理存在量交易业务中申请价格争议处理频次极低,核定计税价格无争议率超过99%,反映存量房评估价格基本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通过争议处理办法及相关救济途径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21〕61号)要求,纳税人对不动产交易计税价格有争议的,应在申报缴纳税款前填写《不动产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并附相关证据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并经审核无误后,向所在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提请涉税不动产价格认定协助。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涉税不动产价格认定结论书》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作为不动产交易的计税价格。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有复核权限的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价格认定机构逐级提出复核。 以上政策存在任何疑问请电联0563-3033728答复。 宣城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