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 | 浏览量 | 4571 | 问题类型 | 咨询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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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本市是否有针对农村失独家庭相关的补助政? | ||||||
信件内容 | 咨询:1.农村户口2.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请问本市是否有针对上述失独家庭情况相关的补助政策,有的话该如何申请? | ||||||
来信时间 | 2024-01-23 13:02 |
回复时间 | 2024-01-23 14: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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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卫健委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4-01-23 14:58:35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
回复时间 | 2024-01-23 17: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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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卫健委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 您好,目前我市针对失独家庭实施多项具体优惠政策。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实行特别扶助,完善扶助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目前省级失独家庭标准是800元/月/人;二是年满六十周岁以上失能特扶对象按照规定享有老年护理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三是每年全额或部分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落实帮扶联系制度,传统节假日上户慰问看望计生特殊家庭。四是对计划生育特扶对象发放就医“爱心卡”,免收普通、急诊挂号费、建立医疗急救绿色通道、建立服务热线、简化住院手续、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优先优惠政策,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申请方式为: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文件《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五条规定: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二)女方年满 49 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三)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户籍、婚育等相关材料,以及子女死亡或残疾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因特扶对象审核需要逐级审核,业务口径也较为复杂,您可以先和您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卫健委联系,联系电话为:宣州区:0563-3014992,郎溪县:0563-7021957;广德市:0563-6817550,宁国市:0563-4037860,泾县:0563-2383029,旌德县:0563-8604480,绩溪县:0563-8156119。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