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友 | *** | 浏览量 | 5163 | 问题类型 | 咨询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
| 标题 | 跨省异地就医的门诊报销的起付线和限额 | ||||||
| 信件内容 | 咨询:宣城市跨省异地就医的门诊报销的起付线和限额 | ||||||
| 来信时间 | 2026-08-13 10:44 | ||||||
| 回复时间 | 2026-08-13 11:08 | ||||||
|---|---|---|---|---|---|---|---|
| 回复部门 | 市医疗保障局 |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6-08-13 11:08:00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
||||||
| 回复时间 | 2026-08-14 11:28 | ||||||
|---|---|---|---|---|---|---|---|
| 回复部门 | 市医疗保障局 |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参保人您好: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安徽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保障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对于职工普通门诊费用规定:办理备案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本地门诊就医报销待遇。参保职工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 元, 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 400 元,年度累计最高 400 元。 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 60%、 50%, 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 2000 元。退休职工在支付比例、基金年度支付限额方面享受倾斜保障。退休职工的一级及未定级、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 70%、 60%, 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 3000元。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不享受普通门诊报销政策。 对于职工门诊慢特病规定:(1)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2)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待遇可低于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人员医保支付比例下降 10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支付比例下降 20个百分点。如您还有其他疑问,您也可以登录“宣城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搜索“医疗保险政策‘明白纸’”,了解更多宣城市医保相关政策,您也可以工作日咨询宣城市医保中心结算科,咨询电话:0563-2830092。宣州区城乡居民电话:0563-2829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