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 | 浏览量 | 8185 | 问题类型 | 建议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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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住宅楼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想法和建议 | ||||||
信件内容 |
建议: 关于住宅楼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想法和建议 宣城市工商行政和质监局: 我们是天都花园小区19#楼业主,开发商和其物业公司明知道住宅楼改为经营性用房,需要该栋楼所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然而在没有经过我们19#楼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签字同意情况下,将19栋四单元108室租给他人从事做美容,现已装潢好,处于试营业阶段。这种将住宅楼改为经营性用房,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和管理规约规定。业主发现后,第一时间通过“政民互动”向宣州区政府进行了投诉,宣州区政府有关部门于11月16日前来调查处理,已告知该经营户要在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营业。之后该经营户连续几天找业主签字同意其“住改商”,业主们均没同意。 为此,19栋所有业主在此向市工商质监局提出我们的想法和建议:请市工商和质监局在受理此户住所(营业场所)登记时,严格审查天都花园19栋所有利害关系业主签字同意的材料,并进行必要的随机核查工作,该小区业委会或九同居委会出具的同意“住改商”的意见不能取代19栋楼所有利害关系业主签字,这明显是违反了《物权法》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是违法和违规行为。即使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也请市工商和质监局给予该经营户郑重的提醒和告知,避免今后业主们投诉维权,给贵局日常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同样避免该经营户今后造成更大的损失。再次叩谢!!! 天都花园19栋业主 2018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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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时间 | 2018-11-19 09:04 |
回复时间 | 2018-11-23 09: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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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
回复内容 |
建议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我单位已关注,目前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稍后回复。 |
回复时间 | 2018-11-28 12: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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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
回复内容 |
建议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市工商质监局工作的关心。 关于您咨询的“天都花园小区19幢108室住宅房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问题,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批转宣州区市场监管局,并认真调查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天都花园19幢108室位于私人家庭住房内,属住宅用房。不符合宣城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经营项目“涉及污染、扰民、安全隐患经营项目”.禁止或限制区域“禁止在住宅内从事涉及污染、扰民、安全隐患经营项目”的相关规定,依照上述规定对可能影响周边住户正常生活秩序的经营行为不能核发营业执照。 二、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天都花园19幢108室住户如从事不涉及到污染、扰民、安全隐患经营项目需要经过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全体同意。 三、我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确定我局鳌峰市场监管所未向该经营者核发过营业执照。依据《宣城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在小区商业用房内不得从事有污染、噪声、有毒、废品收集等影响市容市貌、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经营活动;严禁将小区住宅用房、储藏室、自行车库和汽车车库等改作餐饮、旅馆、超市、棋牌室等其他用途。如有违反《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同时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工商、公安、文化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查处。”建议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向相关部门提出诉求。 如果我局的答复您还有不满意之处或有别的疑问,请与相关部门联系。联系电话:0563-3033159。或来我局当面沟通,办公地址:宣城市水阳江西大道10号(文房四宝大厦)。祝您愉快!
宣城市工商质监局 2018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