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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来源:部门信箱
网友 *** 浏览量 6036 问题类型 投诉 信件状态 已办结
标题 物业收电费
信件内容 投诉:你好,我是东门国鑫世纪新城居民。小区物业说我们储藏室用的电是物业一块大表分出来,在收取电费的时候居然比供电公司的贵1毛钱一度。物业说有电损。但电力法明确规定,不许加价收取电费。物业这种行为是否违法,若违法请查处
来信时间 2019-06-17 15:24
回复时间 2019-06-21 09:06
回复部门 市发改委
回复内容 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接到相关咨询后,我们与物业公司联系并现场查看后了解到,该业主的储藏室目前不具备单独安装电表条件,用电接在物业公共电表上,存在电损和相关费用,物业加收了0.05元/度的电损,且已向业主进行解释。了解相关情况后我们要求物业公司:一是对确需转供电的,物业企业可根据实际损耗收取费用,但不得转嫁其他费用及从中获利;二是收取电损应向业主告知并双方同意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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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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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提交
  • 提交人:***
  • 办理状态:信件提交
  • 提交节点:2019-06-17 15:24
信件办理
  • 办理状态:已办结
  • 办理时间:2019-06-21 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