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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来源:县长信箱
网友 *** 浏览量 5787 问题类型 举报 信件状态 已办结
标题 希望绩溪县不要包庇违法渎职的人员 坚定扫黑除恶
信件内容 举报:
首先 我要复制绩溪县公安局一段话"郑春媚治疗出院后,我局及时接收了郑春媚的门诊病历簿,同时到黄山市人民医院调取了郑春媚住院病历。黄山市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中载明“患者有肝硬化病史,机体凝血功能异常,此次外伤后出血左侧基底节区出血灶,目前不排除患者本身有血管疾病可能,告知患者及家属进一步去感染科治疗肝硬化,待病情进一步稳定后,可行‘脑血管造影术’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但郑春媚一直到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7月7日作出)前,未提供“脑血管造影术”诊断报告,无法排除患者本身有血管疾病可能,结合黄山市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及本案事实,我局认为仅仅是章福光的拉扯头发行为,不会造成郑春媚外伤性颅内出血,不需要作伤情鉴定。"

绩溪县公安局到现在还没有回复是在没有法医相关的介入是如何得出"我局认为仅仅是章福光的拉扯头发行为,不会造成郑春媚外伤性颅内出血,不需要作伤情鉴定。" 的结论的,其次 故意伤害不看因果关系吗?  这段话不可笑?不讽刺吗 根据相关解释"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法条文的,则构成犯罪。(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节之一,不是本罪构成的要件。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可以说明 任何非法手段 是要看因果关系的,更何况郑春媚的造影报告为血管无问题,
 
其次郑春媚在第一次入院时,因医疗费短缺,伤人者赔偿无望后,强行出院,之后绩溪县华阳派出所汪志跃(现为华阳派出所副所长)希望郑春媚提供脑血管造影,郑春媚去了医院,因身体太过虚弱,没有完全康复,没有身体条件来做造影术(可以去黄山市人民医院求证)在随后的10月,郑春媚积极的去做了脑血管造影术,和司法伤残报告,但是汪志跃不闻不问,并且向绩溪县检察院传达不存在的伤情鉴定,以及向郑春媚,我本人传达了伤情鉴定为不构成轻伤(诸多人证物证),请问绩溪县公安局不要一味的逃避责任,官官相护,并且说出一些可笑得话"不能毁了别人的前程" 你们工作上失职渎职,漠视法律和人命,导致了现在的局面,这样的人民公仆,不需要负任何责任吗?里面到底有多少利益输送?"扫黑除恶"督导组已经快来了,希望你们积极配合.

第三"

网友:

您好!您在宣城市人民政府网上提交的信件我局已收悉,我局收到此信件后,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进行了调查,现答复如下: 关于当事民警上门道歉问题,我局已于9月26日安排督察大队、法制大队陪同当事民警上门对汪光华做好了解释工作,后就当时案件办理过程中伤情鉴定问题对汪光华进行了沟通,就当时作出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说明,汪光华表示理解。

"
你们应该道歉的人是郑某,应该回复的人是我本人,你们可以让汪光华转达歉意,但是提出疑问的人一直是我本人,汪光华是没有疑问的,你和他解释,他连发生了什么都不知道,不觉得很搞笑吗
来信时间 2019-10-23 11:24:45
回复时间 2019-10-29 07:48:06
回复部门 绩溪县
回复内容 举报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

您好!您在宣城市人民政府网上提交的信件我局已收悉,收到此市长信件后,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进行调查,现答复如下:

来信中提出郑春媚于2014年10月到黄山市人民医院进行了“脑血管造影术”,并将结果提交给了办案民警,而我局未进行鉴定的问题以及未对你进行答复的问题,我们将进行调查,调查后再与你联系,对你进行当面答复。

 

 

绩溪县公安局 

2019年10月28日

 

信件回复满意度评价:

100分

办理流程公开

信件提交
  • 提交人:***
  • 办理状态:信件提交
  • 提交节点:2019-10-23 11:24:45
信件审核(工作日时间审核)
  • 审核单位: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 审核状态:已审核
  • 审核时间:2019-10-23 12:00:22
信件办理
  • 办理状态:已办结
  • 办理时间:2020-05-11 15:5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