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 | 浏览量 | 2547 | 问题类型 | 投诉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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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我家拆迁安置工作对市政管办答复的不认同 | ||||||
信件内容 |
投诉: 一、本人女儿何时与郎溪县国土所一工作人员结婚?请问你们是从哪里调查的?就这样乱答复! 二、本人家庭房屋建造时,本人女儿属在校学生,合法总面积中应有部分合法面积属于本人女儿享受的,难道只因其工作性质的转变而剥夺其合法的房屋权属权益? 宣政办()是:户籍属于拆迁项目区域外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问当户籍都不属于拆迁区域了何来在拆迁区域内享受并使用宅基地一说?我认为当初制定该文件的有关部门和领导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这种解读纯属曲解文件精神! 四、本人再三强调,外孙落户在我户口名下,并非我女儿独立分户的户头名下,根据皖公通(2012)6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其中第七条(立户原则)户口登记是以户为单位,且第三章第十六条中也指出新生婴儿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名下登记,本人作为户主依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外孙怎能因为女儿工作性质的转变而被你们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本人外孙也可同样享受?只因为拆迁工作的进行? 五、对于你们所谓的根据户籍管理规定,麻烦请你们拿出具体的法律法规以及条款!请不要笼统的答复! 关于审理土地补偿分配纠纷中涉及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年月日,法办【】号)中指出:“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丧失,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年月日,法【】号)第二十三条指出:“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虑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以上最高院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会议纪要精神,确立了应综合以下几个因素考量:、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即居住生活和生产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麻烦你们去农委有关部门进行咨询,而不是拿出为保证拆迁安置分房过程中为保证“一户一宅”的规定来说明!再次强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是以个人为单位而不是家庭为单位,也不是因为家庭成员中的任何一个组成成员为依据,且根据今年最新的农村经济股份制改革文件精神,本人外孙仍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不是所谓的因为我女儿户口性质发生改变而改变! (宣政办(2016)6应享受的40㎡拆迁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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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时间 | 2018-12-11 15:2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