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 | 浏览量 | 3372 | 问题类型 | 投诉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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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新买的车传感器故障,难道不是质量问题么? | ||||||
信件内容 |
投诉: 我妻子管莹莹女士于5月20日在宣城一汽大众4S店【宣城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4S店”)购买大众蔚领自动舒适版汽车一辆,6月5日上高速使用空调,发现空调不制冷,来回奔波700余公里,忍车内将近40度的高温。6月8日(端午节)去4S店检测后,排队近2个小时后4S店为其更换了压力传感器,后与4S店店长交涉,希望4S店给予从汀溪到宣城来回的燃油费、误工费、高温费补偿,但4S店认为该要求不合理,不能接受该要求,只补偿从泾县至宣城的来回公交车车费。后协商未果,拨打110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并了解事情缘由后,一民警告知我找他们“110”干什么,后又单独与4S店店长沟通,具体沟通内容不得而知,最后告知我们可通过其他途径去维权,期间不得在4S店堵路堵门,后管莹莹投诉至一汽大众厂家,厂家回复没有相关政策,不能给予其所要求的补偿,最后管莹莹女士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经工商部门协调后,“4S店”愿意提供价值400元的保养服务,但拒绝我们提出的要求“4S店”写一份加盖公司印章的整个事件的事实情况说明这一合理要求。给出理由如下: 至于客户所反映的第一次使用空调就不制冷这一情况,因车辆已经交付给客户,且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故障不是车主本人造成的,所以无法确认责任方; 我司在检测出空调存在压力传感器故障后立即为其免费更换了压力传感器。 试问一下,新买的车,压力传感器故障这一责任方难道没有办法确认吗?需要我们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一责任不是我们造成的么?这能构成“4S店”不愿赔偿相关损失的理由么?既然不愿赔偿,为何又不愿愿意将自己所说的话:“因车辆已经交付给客户,且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故障不是车主本人造成的,所以无法确认责任方”写到情况说明里面去呢? 恳请相关部门领导站在消费者角度给予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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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时间 | 2019-07-30 11:15 |
回复时间 | 2019-07-31 15: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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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信访局 | ||||||
回复内容 |
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市市场监管局办理,感谢您的来信,谢谢。
宣城市信访局 2019年7月31日 |
回复时间 | 2019-08-15 10: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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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信访局 | ||||||
回复内容 |
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半月有余,您所谓的已处理,就是踢皮球么,处理结果呢?我没有收到任何电话或是信息,哪怕处理结果是我无理取闹,好歹也应该只会一声吧?事情不大,但求公理,此事不会就此罢休,我会层层升级,直到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