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 | 浏览量 | 10730 | 问题类型 | 咨询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
标题 | 房屋出租是否必须到派出所登记备案?及罚款问题? | ||||||
信件内容 | 咨询:中锐第一城购房于2019年5月份交房,2019年12月份通过物业将房屋出租。2020.03.04接到向阳派出所电话去办理登记备案,今天到场办理后民警说需要罚款。 当时没交,到中锐物业咨询。物业方面说:4月份曾有有告示,后来给小孩子都撕完了。今天去看了楼道也并没有发现有公告,物业也未曾口头告知出租房屋需要登记备案这件事。 第一次出租房子实不知情,也积极配合公安机构的工作。现在这个罚款是交还是不交?向阳派出所工作人员说不是我一家罚了款,已经有四五十家罚款了。 那么房子出租需要备案的公告目的是什么?是为了罚款还是为了让大家都知道这件事? 本人常住杨柳,中锐那边很少去。这个事情发了公告,物业一个电话也没有,还有就是向阳派出所打电话让我们去报备登记,如果我们没及时去登记,让我罚款我无话可说。现在第一时间过去办理后需要罚款,总感觉不讲道理?有点失望! 房子租出去三个月了,今天才通知我们过去。是因为疫情期间排查出来的吗?如果没有疫情发生,那么上述的事情是否就不会发生? 望有关部门的公告通知可以落实到位,减少这方面的不必要矛盾!(完全可以通知物业,以短信或者电话形式告知到业主) | ||||||
来信时间 | 2020-03-05 17:32 |
回复时间 | 2020-03-06 16:21 | ||||||
---|---|---|---|---|---|---|---|
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0-03-06 16:21:30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
回复时间 | 2020-03-11 17:07 | ||||||
---|---|---|---|---|---|---|---|
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您好,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7条第3项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机关备案。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对房屋出租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