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 | 浏览量 | 2895 | 问题类型 | 投诉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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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宣城市泾县新楼外楼大酒店违法与公司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加班超时 无加班费,不签劳动合同 且不不按国家人社局规定发放疫情期间最低工资 | ||||||
信件内容 | 投诉:泾县新楼外楼大酒店 (原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泾县稼祥中路44-56号) 现地址:泾县泾川镇泾川大道752-768号 法人 卫秋生 0563-5808899 1,因为疫情原因,公司搬迁,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未发放补偿金 2,不按国家人社局规定发放疫情期间最低工资 3,加班超时无加班费、 4,不签订劳动合同,未补偿双倍工资 | ||||||
来信时间 | 2020-04-10 09:21 |
回复时间 | 2020-04-10 10: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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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泾县政府(办公室) | ||||||
回复内容 |
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0-04-10 10:36:13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
回复时间 | 2020-04-16 09: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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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泾县政府(办公室) | ||||||
回复内容 |
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现就您反映的泾县新楼外楼大酒店“1、因为疫情原因,公司搬迁,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未发放补偿金;2、不按国家人社局规定发放疫情期间最低工资;3、加班超时无加班费;4、不签订劳动合同,未补偿双倍工资”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2020年4月15日,泾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分别与您本人和泾县新楼外楼大酒店法人卫秋生取得联系。 经查:您未在泾县新楼外楼大酒店工作。泾县新楼外楼大酒店于2020年1月25日因经营不善关闭,正在选址搬迁。在关闭前已将工资全部结清,员工已离职。经营期间,员工全部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已支付加班费。 在与您联系后,表示因对事实不清楚,故撤回投诉。如对本次处理有异议,请直接与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联系,电话:0563-5031309,地址: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与同心路交叉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207室。 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