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 | 浏览量 | 3480 | 问题类型 | 咨询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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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尿毒症患者的新农合报销之路 | ||||||
信件内容 | 咨询:您好:我家是泾县农村的,我的母亲是一名尿毒症患者,靠血液透析维持生命十几年。血液透析对于我们农村家庭来说根本负担不起。新农合的出现让家里负担减轻不少,随着政策越来越好报销比例现在已经达到百分之八十。因为方便照顾母亲基本都在上海做透析回泾县报销。今年回去报销突然只给报销百分之四十。负担不起了只能回去透析,但是现在泾县做血液透析的位置没有让我们等。血液透析每个礼拜做三次,在这种没有透析机的情况下只能先在上海做透析。我有两个问题 1 异地就医回去报销的比例是否从百分之八十降到了百分之四十,怎么没有提前告知?2 泾县没有透析位置只能先在外地做透析,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可以按原来的百分之八十报销? | ||||||
来信时间 | 2020-04-12 15:29 |
回复时间 | 2020-04-13 08: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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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泾县政府(办公室)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0-04-13 08:42:28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
回复时间 | 2020-04-13 1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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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泾县政府(办公室)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一、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宣政办[2019]7号)文件规定,特殊慢性病门诊: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参照市外省属三级医院普通住院标准执行报销,起付线设定为2000元。二、根据《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宣医保秘[2019]62号)文件规定,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超出我省基本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省属三级公立医院最高收费标准)部分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保底报销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三、自城乡居民合并以来我局严格按照以上两文件标准执行,对于您母亲的病情我局深感遗憾并表示理解,所有相关政策可关注泾县医疗保障局公众号。感谢您的理解,如仍有问题请咨询泾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咨询电话: 0563-5024005、0563-2383106 泾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