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 | 浏览量 | 3712 | 问题类型 | 投诉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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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投诉考拉酒吧扰民 | ||||||
信件内容 | 投诉:投诉玉山路贝林小区东门正对面考拉酒吧,每天晚上都发出很大的ktv唱歌的声音,十点开始持续到一点左右,声音特别大。附近都是居民区,严重影响居民休息。恳请有关部门尽快帮我们解决! | ||||||
来信时间 | 2020-05-08 07:46 |
回复时间 | 2020-05-08 08: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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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文旅局 | ||||||
回复内容 |
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0-05-08 08:06:20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
回复时间 | 2020-05-11 14: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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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文旅局 | ||||||
回复内容 |
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李先生您好: 您反映贝林小区考拉酒吧噪声扰民来信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生活噪声污染(包括娱乐场所噪声污染)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管辖。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