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 | 浏览量 | 7111 | 问题类型 | 咨询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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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生育津贴发到公司帐户是否合理 | ||||||
信件内容 | 咨询:您好,请问本人所在公司按规定购买了生育保险,本应在生育津贴申领范围内申领,但是由于公司向社保局申请将生育津贴打款到公司帐户,因此该笔款项本应员工领取,但是员工享受不到。原因是公司已在员工休假期间发放工资,但女性员工一般情况下工资是低于公司平均工资即生育津贴,这样处理会有损了员工的利益,社保局之前电话咨询说我们可以选择劳动仲裁,这样让员工如何继续工作下去。请问社保局同意让本应属于员工的权利转让到公司头上合理吗? | ||||||
来信时间 | 2020-08-06 13:03 |
回复时间 | 2020-08-06 14: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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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人社局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0-08-06 14:28:41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
回复时间 | 2020-08-06 14: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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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人社局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你好:建议你咨询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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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0-08-10 08: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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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医疗保障局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生育津贴和职工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由于历史原因,部分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期间已正常发放工资,申请将生育津贴打给用人单位。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研究,进一步规范生育津贴的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