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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来源:部门信箱
网友 *** 浏览量 7111 问题类型 咨询 信件状态 已办结
标题 生育津贴发到公司帐户是否合理
信件内容 咨询:您好,请问本人所在公司按规定购买了生育保险,本应在生育津贴申领范围内申领,但是由于公司向社保局申请将生育津贴打款到公司帐户,因此该笔款项本应员工领取,但是员工享受不到。原因是公司已在员工休假期间发放工资,但女性员工一般情况下工资是低于公司平均工资即生育津贴,这样处理会有损了员工的利益,社保局之前电话咨询说我们可以选择劳动仲裁,这样让员工如何继续工作下去。请问社保局同意让本应属于员工的权利转让到公司头上合理吗?
来信时间 2020-08-06 13:03
回复时间 2020-08-06 14:28
回复部门 市人社局
回复内容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0-08-06 14:28:41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回复时间 2020-08-06 14:34
回复部门 市人社局
回复内容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你好:建议你咨询医疗保障局。


回复时间 2020-08-10 08:44
回复部门 市医疗保障局
回复内容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生育津贴和职工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由于历史原因,部分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期间已正常发放工资,申请将生育津贴打给用人单位。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研究,进一步规范生育津贴的发放。

信件回复满意度评价:

100分

办理流程公开

信件提交
  • 提交人:***
  • 办理状态:信件提交
  • 提交节点:2020-08-06 13:03
信件审核(工作日时间审核)
  • 审核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 审核状态:已审核
  • 审核时间:2020-08-06 14:28
信件办理
  • 办理状态:已办结
  • 办理时间:2020-08-10 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