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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来源:部门信箱
网友 *** 浏览量 3596 问题类型 投诉 信件状态 已办结
标题 郎溪公安局办案不公平
信件内容 投诉:2013年5月16日,廖成兵从我手中租得一辆苏DSL330号帕萨特轿车,后同王文君、陈贵祥、李年峰三人伪造证件将车辆抵押出去,六月份我向郎溪公安局报案,郎溪公安局认为不构成案件并给予我不予立案通知书,我向郎溪县公安局、宣城市公安局信访、督察、纪委多次反映情况,没有结果,后向安徽省公安厅反映,2015年6月在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指导下,案件重新侦查立案,2015年11月廖成兵抓获,其余三人也相继自首归案,廖成兵等人经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不等刑期,但该涉案车辆却没有追回,我为了涉案车子的事情再次到郎溪公安局反映,郎溪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以车子不属于盗抢车为由不能上网,我向郎溪公安局提供了一份《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最后一条明确规定:"诈骗机动车的案件参照本规定处理”,郎溪公安局又以为车辆已经没有信息了,找不到,我又向郎溪公安局提供2017年至2018年的车辆违章信息及车辆购买保险信息,郎溪公安局却又说没这么多的精力管这事,每次都是找借口推诿,郎溪公安在2015年6月开始立案侦查,将廖成兵列为网上通缉犯,就应该同时追查车子,即使找不到车子,也应该将该涉案车辆放上公安盗抢网平台,郎溪公安局明明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将车辆找回却放置不管,虽然四人已经郎溪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但这并不影响到郎溪公安局继续追查车辆,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顺序,2015年6月该案件以合同诈骗罪立案,廖成兵网上追逃,涉案车辆作为赃车,就应该同时追查,就是因为郎溪公安局的办案不负责,存在失职,涉案车辆才一直没有找回,现在车辆每年都有很多违章产生,而且,车辆在外行驶,安全隐患较大,我是实际车主,万一以后发生严重意外,仍要我承担责任,都说人民警察为人民,但郎溪公安局办案民警却不是为人民服务,反而是坑老百姓了,而且案件拖了整整两年才立案,立案后该做的工作也没有完成,这里面是不是存在一些违纪行为,也只有郎溪县公安局当时的办案民警自己清楚,因为其中两名罪犯都是郎溪当地人,而我是外地人,我怀疑之前不予立案也是有原因的,一个很简单的合同诈骗,为什么时隔两年以后才重新立案,及时立案,涉案车辆也不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予以追回,也不将涉案车辆上盗抢网平台,综上,我请求上级领导能彻查一下我的案件,还我一个公道。
来信时间 2020-08-12 09:52
回复时间 2020-08-12 11:38
回复部门 市公安局
回复内容 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0-08-12 11:38:00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回复时间 2020-08-18 16:12
回复部门 市公安局
回复内容 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您好,接反映情况后,郎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与您进行了电话联系,您认为苏DS**30号帕萨特轿车属于盗抢车辆,适用《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最后一条明确规定:诈骗机动车的案件参照本规定处理。郎溪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侦办该涉嫌合同诈骗案件,经郎溪县人民法院、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均认为您租借给廖某某苏DS**30号帕萨特轿车的行为属于民事调整的范围,并非诈骗机动车,您多次要求公安机关使用侦查技术手段帮助追回该车没有法律依据,并非郎溪县公安局不作为。
    郎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安排人员随同宣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一起至河南对车辆的去向作了全面的了解,该车现在的实际持有、使用人为万某某,万某某本人陈述其本人完全是善意取得该车辆。 
    综上,您租赁给廖某某苏DS**30帕萨特的车辆的事实不构成案件,结合车辆去向的调查情况,现车辆持有人万某某也系善意取得,因此,对于苏DS**30帕萨特车辆公安机关没有追缴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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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提交
  • 提交人:***
  • 办理状态:信件提交
  • 提交节点:2020-08-12 09:52
信件审核(工作日时间审核)
  • 审核单位:市公安局
  • 审核状态:已审核
  • 审核时间:2020-08-12 11:38
信件办理
  • 办理状态:已办结
  • 办理时间:2020-08-18 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