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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来源:市长信箱
网友 *** 浏览量 10463 问题类型 咨询 信件状态 已办结
标题 关于农村户口全面取消的若干问题
信件内容 咨询:尊敬的市领导你们好! 我是一位来自宣城市宣州区周王镇的农村户口居民,近期在网上看到很多有关农村户口全面取消的信息,想问下当前宣州区乡镇是否正在进行这一政策,我们是否需要申请办理拿到“农村土地所有权保护宅基地和农地产权”、“申请宅基地”(向村集体申请具有农村户籍资格的宅基地)、“房屋的不动产权”?望答复!
来信时间 2020-12-14 11:03
回复时间 2020-12-14 11:33
回复部门 市公安局
回复内容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0-12-14 11:33:46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回复时间 2020-12-15 16:52
回复部门 市公安局
回复内容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您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安徽省自2015年7月1日起取消户口性质“农业”与“非农业”的区别,统一登记为居民家庭户。公安机关向公民核发的《居民户口簿》中不再出现原“二元化”户口登记管理时的户口性质表述,“户别”栏一律填写“居民家庭户”或“居民集体户”,并将原户口性质保存备查。至于您所说的农村户口全面取消的信息不知具体指的是否为取消户口“二元化”一事,另您提出的是否需要申请办理拿到“农村土地所有权保护宅基地和农地产权”、“申请宅基地”(向村集体申请具有农村户籍资格的宅基地)、“房屋的不动产权”不隶属公安机关业务管辖范围,建议您向主管部门咨询。

回复时间 2020-12-15 17:26
回复部门 区政府
回复内容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我区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周王镇根据相关政策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安徽省自2015年7月1日起取消户口性质“农业”与“非农业”的区别,统一登记为居民家庭户。公安机关向公民核发的《居民户口簿》中不再出现原“二元化”户口登记管理时的户口性质表述,“户别”栏一律填写“居民家庭户”或“居民集体户”,并将原户口性质保存备查。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为:
        1、所需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房屋已竣工材料。
        2、办理流程:
      (1)申请:由房屋登记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提出农村自建房的办理手续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对符合农村自建房的办理手续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
      (3)审核:对受理的农村自建房的办理手续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材料的一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农村自建房的办理手续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5)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感谢您对宣州区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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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办理流程公开

信件提交
  • 提交人:***
  • 办理状态:信件提交
  • 提交节点:2020-12-14 11:03
信件审核(工作日时间审核)
  • 审核单位:区政府
  • 审核状态:已审核
  • 审核时间:2020-12-14 11:33
信件办理
  • 办理状态:已办结
  • 办理时间:2020-12-17 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