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 | 浏览量 | 4452 | 问题类型 | 咨询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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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水阳镇土地承包流转收益分配的问题 | ||||||
信件内容 | 咨询:尊敬的孔市长: 您好!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惠丰村有承包流转土地“十八垾”一处,现获承包流转收益若干。然而水阳镇政府要抽取50%的收益,请问国家法律法规是否有如此规定?如果有,请告知相关法律文件。如果没有,还请上级部门调查清楚。谢谢! | ||||||
来信时间 | 2021-02-02 10:38 |
回复时间 | 2021-02-02 11: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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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区政府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1-02-02 11:07:21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
回复时间 | 2021-02-03 15: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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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区政府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区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水阳镇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相关工作人员于2021年2月2日下午到惠丰村与相关村民组代表召开座谈会,会上宣读了雁发【1999】60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雁发[1999]56号<关于低洼地改造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该文件第一条“关于收益分成:①十八垾低洼地改造发包收益乡政府占51%,村委会占49%,其中村民组分成比例由村委会视情况确定,不得超过总收益的30%;②村委会分配的收入作为组集体公积金,由村民组掌握,使用于兴办公益事业,原则上不得分摊到户;③乡政府收回投入成本后,51%的分配股份即归村所有,改为按有关规定征收税费。④政府投入改造后的低洼田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外发包。 经调查,水阳镇政府已于2009年把“十八垾”管理权及51%收益权返还给涉及到的村委会,“然而水阳政府要抽取50%的收益”不符合事实。 感谢您对宣州区的关心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