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 | 浏览量 | 242659 | 问题类型 | 咨询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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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工伤法律问题 | ||||||
信件内容 | 咨询:工伤10级 公司月缴费基数3000 实际到卡工资5000 工伤赔偿按那个算 那条法律有规定 | ||||||
来信时间 | 2021-03-19 18:45 |
回复时间 | 2021-03-22 08: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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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司法局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1-03-22 08:43:10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
回复时间 | 2021-03-22 10: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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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司法局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市司法局工作的支持和关注!您所咨询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因工伤导致的劳动障碍等级十级的情况,您可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购买了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险基金向您支付7个月的本人工资标准的赔偿,如未购买工伤保险,则由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如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您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因工伤导致的劳动障碍等级为十级的情况,您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赔付情况为:如已购买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向您支付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补助金,如未购买工伤保险,则由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仅赔偿情况为:无论是否购买工伤保险,均由用人单位向您支付5个月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补助金。
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您享有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以您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具体计算周期需要依据您受伤的具体部位判断。
四、您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期间护理费等需根据您的住院治疗情况及实际支出情况进行详细计算。
五、《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您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具体情况进行扣减。
附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第三十一条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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