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想咨询一下本人为退伍军人,前不久前刚从外地上一家单位(工作了2年之久的公司(工作期间正常缴纳五险一金))辞职了,现已回到老家宣城(是本人主动辞职)本人也查阅了相关文件,按照规定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目前本人处于待业状态,但本人也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四条: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护中有关退役军人的就业保护中,有相关条文说: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以本人在这边想咨询一下,在宣城这边本人是否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在目前待业期间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是否在去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就可以了
网友,你好: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同时根据人社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有关规定:退役军人参保缴费满一年以后失业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按照您目前提出的诉求,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如有疑问,请拨打3022705具体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