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关于印发宣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宣医保秘〔2019〕59号)和《关于调整<宣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宣医保〔2022〕18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符合计生政策规定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定额补贴标准支付相关生育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的费用由本人支付。平产:2000元;助娩产:3000元;剖宫产:4000元;产前检查:400元。参保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生育医疗待遇后,按照定额补差的方式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男职工参加职工医保期间,未就业的配偶生产后,男职工可携带相关材料至参保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生育医疗费用补差报销,男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详情可咨询宣城市医保中心,联系电话0563-2831559/2831595,感谢您的来信。
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