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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8 13:55 来源:省公安厅网站 浏览:18704 次

标 题: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内 容: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

现将新修订的《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2009年9月30日>省公安厅出台的《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皖公通[2009]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发放、收缴居民身份证登记表

2、省内重号证件制作申请表

3、合成人像错误证件制作申请表


安徽省公安厅

<2014年6月16日>



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居民身份证工作的日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

一、基本原则和法律法规依据

(一)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管理、科学高效、服务群众的原则。

(二)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和《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以及公安部、省公安厅下发的有关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文件规定等。

二、居民身份证的制发

居民身份证的制发流程包括受理、审核、签发、传输、制作、发放等步骤。

(一)制证信息的受理

1、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提供申领人居民户口簿。办理换领的,还应提供申领人现有的居民身份证。

2、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应对申领人提交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常住人口登记表所记载的信息进行核对,对信息一致的,应予受理;对信息不一致的,应按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变更更正一致后,再予受理。

对于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没有人像信息的,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在审核时无法确认的,申领人还需提供有本人照片的证明材料。如:出生证、社保卡、学生证、毕业证、驾驶证,或行政村(社区、单位)出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材料等。

3、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应对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进行人像信息和指纹信息采集。人像采集和指纹采集的设备要专机专用。

⑴人像采集设备接入公安网,与人口信息实时合成制证信息。为保证人像的真实,采集人像时不允许通过编辑软件修复人像。采集人像时,发现照片不合格的,要及时为公民重新采集人像,直到合格为止。

⑵指纹采集设备接入指纹采集前端系统,现场为申领人采集指纹,并实时核验申领人的指纹信息,确保“人证同一性”。指纹信息采集的顺序是先右手后左手,原则上左、右手各一枚。

⑶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为申领人采集指纹信息后,指纹信息直接存入省级指纹信息库。制证时由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将指纹信息、人口信息和人像信息合成为制证信息。

4、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户籍民警要仔细核对申领人的人口信息、人像信息和指纹信息。打印包含人像信息和指位信息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由申领人当场在“领证方式”栏中勾选“本人前往公安派出所领取”或“本人自愿邮政速递送达”,并签字确认。申领人勾选“本人自愿邮政速递送达”的,户籍民警通过“邮政速递到户业务申办系统”正确录入申领人的邮政速递信息。居民身份证制好后邮政速递公司将按申领人填写的地址邮递送达到户,并按国家邮政资费标准收费(即邮递员送证上门时收费)。《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作为申领人领取证件的依据。

5、公安机关应当自申领人签字确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制发居民身份证。

(二)制证信息的审核、签发

1、制证信息由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核、签发;市公安局抽检、打包上传。

2、各级公安机关要仔细检查申领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申领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确保申领人相片、指纹质量合格,填写项目与人口信息一致无差错。对丢失补领、有效期满和损坏换领、相片合成错误等原因申办的居民身份证,必须认真核对申领人的历史相片,确保申领人的相片是本人。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自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计算。

3、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受理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时,要实时完成信息审核、合成工作。户籍民警每个工作日必须检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核没有通过的数据,以及省厅制证系统反馈的不合格信息。

4、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每个工作日必须对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上报的制证数据逐条审核、签发。

5、市公安局对通过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核、签发的制证数据,每个工作日必须抽检、审核、上传。同时负责上传、下载制证信息包、制证回馈信息包和制证质量控制回馈信息包,并对上传、下载的数据包做好登记和备份工作,登记的主要内容有:数据包名称、每包中记录的数量、总数据包数、总记录数等。

6、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要建立办理居民身份证工作日志,记录每天受理、审核、签发、抽检和发证的情况,并与人口信息系统内的信息状态进行核对,确保一致。

7、各级公安机关要定期分析制证信息的质量问题,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三)制证信息的传输

1、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市公安局要落实专人负责制证信息的传输和数据核对工作,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实时接收各市公安局上传的制证信息。

2、市、县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制证信息打包上传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

3、市公安局每天通过“安徽省市县级公安机关二代证管理客户端”上传数据包,并对上传系统提供的上传清单认真核对,主要内容包括数据包名称、每个数据包的制证信息数量、数据包总数、制证信息总数等。各市公安局核对后要确认,发现丢包现象要及时与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联系。

4、制证回馈信息和制证质量控制回馈信息由各市公安局通过“安徽省市县级公安机关二代证管理客户端”下载。

5、各市公安局上传的制证信息包编号要连续,如有不连续的包号,要专门作出书面说明。

6、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对不合格的反馈数据应及时重新受理上传,市公安局打包上传时居民身份证受理号、数据包编号必须重新生成,不能重复使用。

(四)制证中心的证件制作、发放

1、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接收到各地上传的数据包之日起十八个工作日内完成指纹信息合成、证件制作、质检、分拣、发放工作。邮政速递公司二个工作日内将制好的居民身份证邮递至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2、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内部要建立各工位数据、证件交接等规章制度。

3、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须逐张对成品证件的视读、机读信息进行检查和核验。

4、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每个工作日在公安专网制证中心专栏内公布各地证件制作情况。

(五)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证件的签收、发放

1、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收到省厅制证中心通过邮政速递寄发的居民身份证后,立即与从“二代证客户端”下载的制证清单进行仔细核对,确认签字。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居民身份证发放到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居民身份证发放到申领人手中,对已通知申领人但不及时来领取的要做好记录,以备查询。

制证清单下载方法:在“安徽省市县级公安机关二代证管理客户端”下载制证清单,点击“已收批量证件”,保存下载的文件,文件名默认为成品证箱号,是EXECL格式的文件。如发现问题,在一个工作日内联系省厅制证中心。逾期不联系的,视为正常。

2、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在发放居民身份证时,必须进行视读、机读信息的一致性检验。如发现视读信息与机读信息不一致的或无法读出机读信息的,及时将证件返回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严禁将错证、废证发放到群众手中。证件发放时,要实时通过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读卡或输入查询条件,完成人口信息系统的“证件领取”操作,使受理状态从“已制证”变为“已领证”,并填写《发放、收缴居民身份证登记表》(附件1)。

3、对证件污损、薄膜脱落、卡体断裂、机读失败、机读与视读信息不一致等制证工艺造成的不合格证件,及时登记,由制证专管员在三个工作日内负责退回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制证中心优先重新制作,及时发放。

4、对逾期没有领取到的证件,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户籍民警做好登记, 通过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或市公安局制证专管员协调解决。制证专管员首先通过在本行政区域内查找是否分发错误,确实找不到,再与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联系,进一步查找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要耐心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严禁不负责任的向上推诿、敷衍塞责。

三、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制发

(一)制证信息的接收、审核、签发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接收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制作居民身份证信息时,需仔细核查申请制作居民身份证信息的准确性,特别是人像质量是否合格、申领原因、住址及签发机关是否正确等。

核查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制作居民身份证信息,需通过全国、省两级人口库核对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常住户口是否注销。由于人口数据更新需要周期,对于省级人口库已注销,全国人口库还没有注销的,可以审核通过;对于省级人口库没有注销的,不予审核通过。

(二)制证信息的审核

各市公安局在审核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的制证信息时,需仔细审核制证信息的准确性,特别是人像质量是否合格、申领原因、住址及签发机关是否正确等。

(三)制证信息的传输

制证信息通过《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信息受理系统》传输。

(四)居民身份证的发放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收到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后,通过《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信息受理系统》中“领取发放证件”功能发放证件。同时,将制证信息回馈包和质量信息回馈包一同回馈给部队。

四、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收缴

收费标准及要求:

代码

申领原因

说   明

收费标准

11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申请领取

适用于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且不属于代码13、14、15项规定的情形

20元

12

年满十六周岁公民申请领取

适用于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且不属于代码13、14、15项规定的情形

20元

13

港澳台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申请领取

20元

14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领取

20元

15

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申请领取

20元

16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首次申领

适用于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

20元

22

证件有效期满换领

领取新证,需交回旧证

20元

23

姓名变更换领

领取新证,需交回旧证

20元

24

证件损坏换领

领取新证,需交回旧证

40元

25

登记项目错误换发

领取新证,需交回旧证

20元

41

证件丢失补领

40元

临时居民身份证

10元

1、申领原因的代码仅限上述,超出无效。

2、对已申领过居民身份证因户口迁移要求换证的公民,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户籍民警要给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受理时申领原因选“登记项目错误换发”(代码25)。

3、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接收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制证信息后,签发了多少条制证信息,就现场收取对应多少条制证信息的工本费,及时上缴省财政。上缴方式参照居民身份证的方式,在备注栏中填写“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

4、因人像质量或居民身份证项目差错造成证件质量不合格的,制证工本费由责任单位承担,或从居民身份证工作补助经费中扣除制证成本费。因制证工艺造成证件质量不合格的,制证工本费由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承担。

5、每月25日为居民身份证制作工本费清缴日。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务必及时清缴制证工本费。制证工本费上缴账号信息为:

收款人: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单位编码:06503)

帐  号:12082001040011305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长江路支行

备注:上缴制证工本费时,在汇款单上注明汇款人所属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及汇款项目(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省厅制证中心缴款联系电话:0551-63513223。

五、居民身份证票据的管理和使用

居民身份证票据包括《安徽省人民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简称“一般缴款书”)和《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定额票据》(简称“定额票据”)。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专管员要强化岗位职责,认真负责,妥善保管票据。对票据保管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一)票据的领取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所需“一般缴款书”和“定额票据”在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领取,并登记造册。

(二)票据的管理和使用

1、“一般缴款书”票据由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专管员妥善保管。需上缴制证工本费时,由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专管员开具票据,统一上缴全县的制证工本费。“一般缴款书”票据的使用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2、“定额票据”由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专管员从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领回后,发放给辖区各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使用,各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户籍民警要妥善保管“定额票据”。使用时,将“定额票据”发票联给居民身份证申领人,并妥善保管存根联。定期将存根联上交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专管员。

(三)票据的缴销

1、“一般缴款书”票据缴销。每本“一般缴款书”使用完后,由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专管员将每份“一般缴款书”的第五联和第六联按照票据号码顺序装订成本,上交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

2、“定额票据”缴销。每本“定额票据”使用完后,户籍民警需妥善保管并定期将使用过的“定额票据”存根上交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专管员。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专管员将使用过的“定额票据”存根联按每本票据号码顺序在原箱(每箱100本)中排列整齐,上交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

(四)票据的作废

 “一般缴款书”票据需作废,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专管员将作废的“一般缴款书”第一至六联全部上交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

(五)票据的遗失

1、遗失未使用过的“一般缴款书”或“定额票据”,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专管员上交票据时,需写出遗失情况说明并加盖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公章,另需提供登报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2、遗失使用过的“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和第六联、或“定额票据”存根联,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专管员上交票据时,需写出遗失情况说明并加盖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公章。

省厅制证中心票据管理联系电话:0551-62801833。

六、公民身份号码重号、人像合成错误及指纹合成错误等特殊情况证件的制作

(一)公民身份号码重号证件的制作

公民身份号码重号一方已经制发过居民身份证,需变更公民身份号码,重新制作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重号另一方保留原号,需制作居民身份证,在上传制证信息时,需向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书面报加盖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公章的《公民身份号码重号证件制作申请》(附件2),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将单独制作。

(二)人像合成错误证件的制作

需上传正确的制证信息,并向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书面报加盖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公章的《人像合成错误证件制作申请》(附件3),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将单独制作。

(三)指纹信息合成错误证件的制作

在指纹信息采集过程中,对于核验不通过的,点击“重新采集”功能,重新采集申领人指纹信息。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户籍民警重新采集申领人指纹时,要仔细核对申领人人像信息与采集指纹者是否是同一人,成功采集指纹并通过核验。

(四)民族是“亻革家人”或“穿青人”证件的制作

由于“亻革家人”或“穿青人”不包括在国家标准代码内,此类居民身份证的民族机读信息与视读信息不一致,机读信息的民族是各市上传制证信息的民族(民族不能选择“其它”),视读信息的民族是“亻革家人”或“穿青人”。在受理办证信息时,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户籍民警应向申领人做好解释工作,申领人自愿办理。

各地应将此类制证信息集中打包。上传制证信息时,需向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书面报加盖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公章的制证说明。制证说明内容包括申领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受理号、制证数据包号和视读民族(“亻革家人”或“穿青人”),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将单独制作。

(五)少数民族姓名证件的制作

少数民族姓名间隔符可用 • (GB 13000编码为00B7)表示,其他字符为非法字符被质量回馈。使用时,可将该字符复制、粘贴到姓名间隔中。

(六)姓名中含有冷僻字证件的制作

姓名中含有冷僻字,该冷僻字必须使用方正新典码输入法(GB 13000公安人口信息专用字库)输入。

七、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

(一)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授权公安机关依法为我国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4、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5、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三)公民只能持有一张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公民领取新的居民身份证时,必须交回原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将收回的居民身份证做好登记,妥善保管。县级公安机关定期登记,集中销毁。省、市公安机关组织实时抽查。

八、便民利民服务

(一)缩短制发居民身份证周期

<2013年11月19日>,省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改进作风服务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二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皖公通[2013]90号)规定: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由原60日缩短至30个工作日。

(二)降低县级公安机关领证成本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不需前往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领证,由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将制好的居民身份证通过邮政速递到给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

(三)解决大量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领证难问题

省厅依托社会资源,与省邮政速递公司合作,在坚持申领人自愿的情况下,开辟居民身份证邮政速递直投到户到付费业务,为群众领证提供便利。

(四)开辟办理居民身份证“绿色通道”

在每年的高中考前为考生开辟优先办证;在每年的春节期间为外出务工经商的返乡群众优先办证;对老弱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群众实行“预约办证”、“上门办证”和“送证上门”等。户籍窗口结合本地实际,可实行节假日轮值、错时工作制或实行预约办证等。

九、工作要求

(一)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和《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皖公通[2005]127号)要求执行。制证工本费中已包含人像采集、指纹采集等工作经费,各级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搭车收取或变相收取群众其他费用,不得代收居民身份证邮政速递业务费用。收取的制证工本费全额上交省财政,由省财政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对公安机关办证经费予以补助。

(二)根据公安部三局下发的《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再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照片的通知》(公治办[2006]499号)要求,各地在受理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将采集的人像信息转换或打印至《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的“照片”栏内。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专人负责制证信息的审核、签发和抽检工作,从事制证信息审核、签发和抽检的民警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从事人像采集的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懂计算机操作知识,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受过培训的工作人员工作岗位要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人像信息采集的质量。

公安派出所所长(户政服务中心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制证信息质量控制负总责,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分管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领导是本辖区制证信息质量控制的第一责任人,直接从事居民身份证制证信息审核工作的民警是制证信息质量控制的直接责任人。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应严格按本规定要求,切实承担起制证信息质量控制、业务指导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工作督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完善。对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工作规定管理,制证信息质量高、服务群众好的市公安局,省厅将给予通报奖励。各市公安局对所辖县(市、区)也要制定专项奖励政策。

(四)省厅定期分析和通报各地居民身份证工作情况。对各市制证信息不合格率大于1%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绩效考核。

(五)制证工本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坐支、截留和挪用。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执收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工本费票据管理,按规定做好领用、使用、保管、核销等工作。

(六)申领居民身份证原因,一定要真实、准确填写。一旦发现在填写申领原因上弄虚作假,多收少交制证工本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通报全省。

(七)群众对换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投诉,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核查,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当事人。对违反规定多收取的费用要如数退还群众,并向群众赔礼道歉;对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八)各地要加强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宣传,建立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报送本地在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及做法,热心服务群众的好人好事,打击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利用办理居民身份证抓获逃犯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对通过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抓获逃犯及打击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典型案例要及时一事一报。

(九)各地使用居民户口簿必须到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申领,严禁从社会不法企业购置或私自印制。否则,依法依纪追究承办民警、主管领导的责任。




安徽省公安厅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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