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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8日

发布会嘉宾: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马串莲女士

发布会地点:新闻发布厅(敬亭阁二楼)

主办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务公开办

发布简介: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新闻媒体界朋友:   大家好!欢迎...

来源: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务公开办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部署全市公安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负责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和分析研究犯罪特点,并制定对策。

(三)负责侦破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侦破经济犯罪案件,组织开展禁毒工作。

(四)负责查处辖区内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负责查处治安案件、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依法管理、监督和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治安防范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创安工作和群防群治工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对保安队伍、创安工作和群防群治进行业务指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六)负责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我市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七)在辖区内,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八)负责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负责车辆牌证管理、机动车技术检测、机动车驾驶员教育、培训、考核、考试及发证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九)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通信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监察工作。

(十)负责全市看守所、拘留所的监管和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公安机关民警的吸收录用、工资、警衔、福利、奖惩、教育训练等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和组织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负责市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

(十三)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审理公安行政执法案件、受理全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案件。

(十四)协调武警支队工作。

(十五)负责指导辖区内的林业等行业公安机关业务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它事宜。

介绍《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信息。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新闻媒体界朋友:

  大家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本场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对我市即将出台的《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情况进行介绍。

  我们荣幸邀请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马串莲女士作主要情况介绍。同时邀请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戴胜先生、市城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政委张林先生、市司法局立法科科长耿刚先生到会,就大家感兴趣的话题进行交流。

    马串莲《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立法工作于2023年2月启动。立法过程中,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调查研究,在综合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和论证,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于2023年10月31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有23条,对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管理机制、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马串莲一、关于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制定《条例》是为了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重点管理区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留、经营等活动。重点管理区以外区域的养犬管理,依照法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重点管理区的范围将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发展情况进行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管理机制

  养犬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社会治理工作,需要有关方面认真履职、协同配合。为健全、理顺管理机制,《条例》一是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二是明确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明晰城市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部门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三是调动各方力量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强化宣传教育和公众监督,营造文明、规范养犬氛围。

马串莲三、关于免疫与登记

  根据《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条例》明确了免疫、养犬登记相关工作程序和实行犬牌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依据便民原则,为简便办理手续,规定“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为犬只登记和狂犬病免疫提供便民服务,实现犬只登记和免疫在同一场所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实现养犬网上登记。”

   四、关于养犬行为规范

  加强和落实对养犬人的行为规范要求,是养犬管理工作的重点。根据工作实际并借鉴吸收其他地市经验做法,《条例》规定了“不得占用居民区楼道、架空层、绿地、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等业主共有部位、设施养犬;携带犬只外出为犬只佩戴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引,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乘人员的同意”等养犬行为规范。

    马串莲五、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根据工作需要,为保障养犬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按照立法权限对“超过限养数量养犬”“饲养禁养犬只”“未办理养犬登记”“占用业主共有部位、设施饲养犬只”“违规携犬外出”“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等作出了法律责任规定。对其他违法行为,根据《立法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要求,明确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马串莲六、关于《条例》特色亮点

  一是《条例》明确了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规定了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明确了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职责,解决了长期以来在养犬管理工作的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

  二是坚持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禁限结合的原则。养犬人自律是指养犬人要养成自我约束的意识,规范养犬文明养犬,不得因养犬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政府监督是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监督管理,有力维护文明城市环境;社会参与是指社会各界组织包括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共同营造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社会氛围。禁限结合是指《条例》着力于城市重点管理区的养犬管理,除特殊情况外,对大型犬烈性犬一律禁养,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三是规定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如第十三条规定了养犬依法实行登记制度,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养犬。如第十五条规定,不得占用居民区楼道、架空层、绿地等业主共有部位、设施养犬; 携带犬只外出为犬只佩戴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引,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等措施,并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等等。

   主持人: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记者朋友举手示意,获得提问资格的,请首先通报所在媒体机构。

   宣城市广播电视台记者请问市司法部门能否介绍养犬管理工作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市司法局立法科科长耿刚:《条例》着眼法治政府建设,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在养犬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是明确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发展情况确定、调整养犬重点管理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三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引导养犬人养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及时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四是《条例》明确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进一步厘清公安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分工。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全市养犬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信息平台;组织捕杀狂犬;查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伤害他人等违法行为等。城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督、管理犬只收留场所,捕捉流浪犬;查处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违规携犬外出等行为。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工作,监督指导无害化处理和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条例》同时规定了财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条例》坚持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禁限结合的原则,确定了养犬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安徽法制报记者请问市公安局如何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戴胜:《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聚焦我市养犬管理领域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为养犬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根据《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全市养犬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还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信息平台;组织捕杀狂犬;查处未经登记养犬,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行为。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市公安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工作落实:

  一是营造文明养犬氛围。依托公安机关“百万警进千万家”、“警民议事厅”等载体,通过线上发布、入户走访、街面LED屏播放、小区公告栏张贴等方式,向群众广泛宣传《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倡导文明养犬、规范养犬,告知群众养犬办证流程和相关手续。联合城管等职能部门开展文明养犬主题宣传活动,发放各类宣传图册,对5起违法违规和不文明养犬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警示。全市市民对《条例》的知晓率大幅提升,文明养犬、规范养犬的意识明显加强。全市涉犬类总警情由2021年的3126起下降至2023年的970起。

  二是规范养犬登记管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简化办理流程,明确登记材料,拓展办证渠道,筹建养犬管理信息平台,着力做到既依法规范又便民利民。《条例》正式实施后,市民只需携带犬只照片、犬只免疫证明、个人身份证明、饲养地不动产权属证明等即可到指定地点办理,做到即来即办,方便快捷。

  三是健全协调处置机制。推动建立党政领导、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参与的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免疫、登记、饲养、收留、经营等各类活动管理。目前全市已登记养犬9000余只。2023年,全市公安机关妥善处置涉犬伤人警情134起,联合城管等部门处置流浪犬、遛狗未拴绳等警情180起,查处相关违法行为47起,捕杀狂犬1只。

  下一步,宣城市公安局将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组织、协调养犬监督管理工作,尽快与相关部门协调,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及禁养犬名录。同时,将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优化养犬登记流程,深化整治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以及犬只干扰他人、伤害他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顺利实施。

   《新安晚报》记者:请问市城管执法部门针对条例出台做了哪些准备工作?同时在条例出后,如何加强对遛狗不牵绳等违规携犬外出行为管理?

    市城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政委张林:《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我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依据《条例》规定,市城管局主要负责监督、管理犬只收留场所,捕捉流浪犬;查处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占用业主共有部位、设施养犬,以及违规携犬外出等行为。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制定宣传贯彻落实方案,认真履行《条例》所赋予的职责,切实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文明养犬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入户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等“线上+线下”的宣传方式,多角度、多形式的开展《条例》宣传。同时,在公园、广场、社区等公共区域张贴文明养犬宣传单页,提醒市民文明遛犬并及时清理犬粪。

  二是严格规范执法,严厉查处不文明养犬行为。坚持“721”工作法(即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1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解决)及“柔性执法”工作理念,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强化犬只收留场所监督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占用业主共有部位、设施养犬,违规携犬外出,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不文明养犬行为。

  在这里我们提醒广大养犬人,不得占用楼道、架空层、绿地、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等共有部位、设施饲养犬只。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引,并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乘坐电梯、上下楼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收紧犬绳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防止伤害他人,并错开高峰时间。

  遛狗不牵绳、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这类问题一直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条例》的出台为我们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保障。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不文明养犬管理。一是强化宣传引导。结合路段长责任制、联点共建、网格巡查等工作机制,深入街道、社区及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宣传活动,发放张贴宣传资料。协调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向市民发送文明养犬温馨提示,引导市民文明养犬。二是加强源头管控。借助“宛美红色物业”建设,结合城管执法进小区,主动协调指导小区物业贯彻落实《条例》,建立小区养犬人微信群,交流文明养犬体会,配备一些小型铲便工具,发挥小区物业保安作用,及时发现纠正不文明遛犬行为,筑牢文明养犬第一道防线。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公园、广场、校园等重点区域巡查管控力度。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的不文明养犬人依法查处,并对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弃养爱犬。

    主持人:本次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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