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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宣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宣城市就业创业政策解读)

2021年宣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宣城市就业创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18日

发布会嘉宾:市人社局副局长邵和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曹金生,市残联副理事长沈学明

发布会地点:市政府新闻发布厅

主办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务公开办

发布简介: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宣城就业创业工作的关心、...

来源: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务公开办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退役军人相关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措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办法和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实施办法,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宣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相关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市级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和市县级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市县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支付保障机制和福利、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残疾人联合会工作职能:

      代表全市各类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承担市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残疾人事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具体从事残疾人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扶贫、康复、维权、组织建设等工作,承担省政府33项民生工程中1大项12小项任务。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宣城就业创业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我代表宣城市人社局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非常荣幸参加就业创业政策新闻发布会,下面,由我向各位介绍我市就业创业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就业创业方面的相关政策。

今年以来,全市人社系统重点围绕企业春节期间及春节后用工需求,不断加强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先后组织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保就业政策“七个一”宣传等系列活动。

在留工稳岗方面:为9479家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省级就业风险储备金2299万元;稳岗留工人数1.5万人,发放稳岗留工补贴876.62万元;20家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培训留岗职工800余人。

在双线供岗方面:结合“春风行动”,线上线下同步开展各具特色的主题招聘活动,举办“2+N”招聘会273场,其中线下招聘会196场,网络招聘会77场,参会单位4856家(次),提供就业岗位12.99万个,达成就业意向2.3万人。 

在进村送岗方面:组织开展就业大篷车下乡招聘15场,参会企业409家,现场求职人数1.42万人,达成就业意向8500余人。

在服务返岗方面:截止2月底,全市29.3万农民工已返岗复工,复工率97.6%;开展点对点返岗接送活动8次,接送我市外籍务工人员641余人返岗。

在政策落实方面:截止到3月10日,向1482名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灵活就业社保补贴468万元。为1047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414.96万元。开展各类创业培训班13个,培训人员390人次,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85笔,共计4627万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4100余人,拟发放培训补贴400万元。

当前,为引导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创业,我市正在大力开展保就业政策“七个一”宣传活动,即一是举行一场就业创业政策新闻发布会,就相关政策措施进行解读和宣传;二是开展一次多屏联动的集中社会宣传。三是开展一次“就业创业政策进园区、进社区进校区”的专项行动。四是制作一本就业创业政策口袋书,向企业和群众免费发放;五是开展“一事全办”主题服务活动,以企业和群众眼中的就业创业“一件事”为主题,持续深化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六是在市人社服务综合窗口和各县市区人社窗口开设一个政策解读专窗,主动回应群众需求。七是做好一个热线电话咨询服务,开展12333“就业培训政策”宣传月活动。

还请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七个一”宣传活动,共同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下面,我就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捕渔民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以及免费技能培训的有关政策给大家作一个解读。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政策有:

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退捕渔民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以及特困人员等7类高校毕业生,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7类困难毕业生,每人一次性1500元,主要用于补助毕业生求职创业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缓解毕业生求职创业费用压力。

离校后的政策有:

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发放见习生活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给予见习单位补贴,给予带教老师一次性200元补助;同时,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100元,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

        2.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3.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4.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或通过新就业形态方式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每月给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二)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

1.返乡农民工创业政策。对于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我们提供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对于创办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担保贷款。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返乡创业企业回迁或购置新生产设备,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由县(区)级政府给予一定的设备补助。返乡创业企业自主建设或租赁厂房的,由县(区)级政府给予一定的厂房补助。各地还建设了一定数量的农民工创业园,给予入驻的企业一定的创业指导、水电场地费减免等政策。对新创业失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我们还开展农民工“优秀创业项目”和“返乡创业之星”评选,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生活困难失业农民工救助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按规定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2000元。

       (三)退捕渔民就业安置保障政策

        1.经营主体吸纳就业补贴。对中小微企业、就业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吸纳退捕渔民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其中吸纳就业困难退捕渔民就业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2.一次性就业补贴。劳动年龄内的退捕渔民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退捕渔民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3.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退捕渔民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4.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街道社区、行政村等,组织退捕渔民外出务工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或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协议、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根据转移就业人数,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300-500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街道社区、行政村等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5.交通费补助。对跨地区就业(原则上应为跨县级以上统筹地区)的退捕渔民,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或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协议、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给予300-600元/年的交通费补助。

6.灵活就业参保补贴。对在数字经济平台企业或政府部门组织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按规定给予养老保险补贴。

7.居家就业补助。对居家就业的退捕渔民和组织退捕渔民居家就业的单位或实体,由就业补助资金分别给予1000-2000元/年就业补助。

8.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失业状态的退捕渔民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2000元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9.基地补贴。对退捕渔民建设的渔业健康养殖基地、优质淡水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加工产业集群,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补贴。

10.技能培训补贴。将16—65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培训需求的未就业退捕渔民全部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每年至少提供1次职业培训,最多可培训3次,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可达6个月。

11.求职创业补贴。将退捕渔民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助创业补贴发放范围,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1500元求职创业补贴。

12.公益性岗位补贴。将退捕之日起6个月及以上未就业的大龄退捕渔民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对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退捕渔民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退捕渔民,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退捕渔民岗位补贴。

13.社会保险补贴。对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专业渔民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兼业渔民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未满60周岁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助,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的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

(四)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政策

1.拓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渠道

①在鼓励个体经营方面。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退捕渔民、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内的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

②在支持非全日制方面。支持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家政服务等行业提质扩容,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养老机构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和社工岗位,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就业能力。

③在支持新就业形态方面。支持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培育一批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新模式新业态,鼓励发展“夜间”经济、“乡间”旅游,培育一批“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示范基地。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

2.灵活就业人员创业政策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主创业,突出审批管理、资金、场地等方面政策支持。

①免营业执照。对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等灵活就业,无须办理营业执照。

②免部分收费。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厉查处不落实停征免收有关收费项目、不按要求降低收费标准等行为。

③免租金。鼓励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

④免费提供场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提供给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退捕渔民、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内的就业困难人员,支持发展社会服务业。

3.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每月给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年龄为准)。

(五)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规定,并实施动态调整。

2.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援助方式。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六)六类人员免费就业技能培训

对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专业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下同)等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并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每人每年不超过三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培训工作由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最后,发布一个温馨提示:广大用人单位和群众如需查询就业创业和技能培训政策,可以通过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宣城人社公众号、宣城就业创业微信公众号和全市统一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33获取。


宣城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开展情况

退役军人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落实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促进退役军人稳定就业,扶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对于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以来,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坚持以“充分就业、精准创业”为导向,以“拓宽渠道稳就业、落实政策促创业”为目标,以“六个一”活动为抓手,着力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调度,创新宣传方式,优化各项服务,推动就业创业政策落地生根,惠及全市广大退役军人。

一是积极推动退役军人就业。加强教育培训。开展退役士兵全员适应性培训,精心组织实施退役军人免费技能培训,率先在全省开展技能培训绩效考核,全市共526名退役军人参加培训,完成省下达任务135.92%,合格率100%。拓宽就业渠道。谋划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六个一”活动,夯实工作基础。建立2017年以来3137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情况台账,通过微信群和网站定期发布招聘信息达30次。利用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宪法宣传周、民生工程宣传月、送政策进军营等活动广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举办专场招聘会16场,提供岗位4565个,参会退役士兵995人,签订意向协议269人。

二是服务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组织一期30人的全市退役士兵创业培训,提升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主动对接人社、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计出全市退役军人创办企业659家,其中注册资金500万以上121家。2020年全市共有176家企业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款813.97万元;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达1150万元。全市共建立退役军人各类基地34个,其中孵化基地9个,教育培训基地7个,就业创业培训基地11个,实训基地7个。举办宣城市首届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组织优秀选手参加省复赛,获得优秀组织奖和三等奖1名。在《宣城日报》开设“老兵创新业”专栏,持续开展典型宣传。

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

    一、退役军人技能培训

培训对象:安置地为宣城市及所辖县市区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包括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

培训时长:不少于3个月。  

培训内容:鼓励退役军人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工种或项目,参加适应性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掌握就业所需的知识及技能。

补助政策: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规定,退役军人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技能培训,免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培训机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确定培训机构,人社部门配合,将培训任务交由师资力量强、实施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培训机构承担。

报名登记:由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退役军人报名登记,并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

    二、退役军人创业培训

培训对象:我市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  

培训内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市人社局举办退役军人创业培训班,依托专业培训机构,重点围绕电子商务等行业,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讲解税务、工商等相关政策,组织学员实地参观学习市内相关重点企业,增强退役军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创业培训。

三、退役军人就业服务

组织“退役军人就业服务月”专项活动,为退役军人办理失业登记、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一对一”就业服务;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就业政策对话会,重点宣传支持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就业援助、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等政策。

结合人社部门开展的“2+N”招聘活动,每年举办两次“就业起航”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搭建退役军人和用人单位直接对接的招聘平台,大力扶持退役军人就业。

    四、退役军人学历教育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规定,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

 五、退役军人创业扶持

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开设退役军人专区,孵化基地对入驻的退役军人创办企业,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可分别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政策。

 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2号),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宣城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开展情况

残疾人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在自己的岗位上,力所能及地为社会奉献光和热,实现残疾人就业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而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的高低,能够很好的反应出整个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的程度,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有利于小康社会的稳定和提升。

近年来,宣城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坚持以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不断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重就业、攻扶贫、强基础,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开展残疾人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网络招聘会活动。积极吸纳本市企业在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注册并发布岗位信息,组织通知本地残疾人通过网上招聘会求职登记。确保“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保障用人单位和残疾人获取最新政策、企业招聘、求职登记、人才推荐等服务项目,满足疫情防控期间广大用人单位招聘和残疾人的求职需求。

二是扎实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持续深入贯彻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文件精神,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2020年度采取寄挂号信的方式,及时向市直用人单位发放年审通知书,共计发放年审267份。截至2020年底,共有司尔特、中石化、烟草公司等39家单位反馈年审情况,共安置残疾人就业110人。今年打算跟税务局合作,采取发送短信的方式,在企业群里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及年审相关工作。

三是举办“就有未来”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专场网络招聘会活动。在2020年5月第30个全国助残日期间,联合市人社局、市教体局开展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专场网络招聘会。共有企业13家,提供岗位108个。满足广大用人单位招聘和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的求职需求,提供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交流洽谈的机会,保持与残疾人毕业生的经常性联系,强化对企业开展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的宣传引导,及时收集企业的用工信息,多方拓宽残疾毕业生就业渠道。

    四是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根据《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宣残〔2019〕17号)文件精神,规范指导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扶持项目的开展。与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补助资金及就业创业资金分配的通知》,加快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出力度,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有效落实。全年完成个人创业项目540人,就业培训450人,阳光大棚65个,超比例奖励65人,辅助性就业机构9个。全市共计发放资金475.39万元(含广德)。

五是落实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及文盲扫盲工作。认真组织开展2020年度农村贫困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和2020年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440人,安排资金22万元;完成青壮年文盲扫盲项目40人,安排资金4万元。

六是扎实做好各项就业服务工作。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与职业培训实名制统计系统”录入工作,继续执行全市实名制录入季通报制度,圆满完成省要求的各项录入任务;扎实做好残疾人就业登记、就业咨询等服务工作。

附: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政策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政策

一、扶持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或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二、扶持范围

(一)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

(二)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

(三)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指残疾人分散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单位和组织就业。

(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就业年龄段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在辅助性就业机构从事生产劳动实现就业。

(五)残疾人集中就业,是指残疾人在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且不少于10人的用人单位(盲人按摩机构

不少于5人)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就业。

(六)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就业,是指残疾人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实现就业。

(七)其他形式就业。

三、扶持项目

(一)就业补贴

1.创业扶持补贴。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3000元。原则上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扶持累计不超过2次,确需继续扶持的,由各县(市、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依据创业项目规模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统筹考虑,从本级残疾人就业资金中给予扶持。多名残疾人共同创业的,可依据有关协议或合同,按创业残疾人人数累计计算。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以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求职创业补贴,纳入人社部门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2.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被认定为就业困难残疾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年限不得超过3年。

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按人社部门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3.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4.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贫困残疾人、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残疾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人社、财政等部门认定的具有残疾人就业培训资质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综合考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数及培训后实现就业的人数,给予机构一次性奖补。

5.残疾人专职委员及协助理员补贴,按照《安徽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皖政〔2016〕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09〕110号)等规定实施。

(二)就业项目

1.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及设施农业项目补贴。对符合《安徽省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及阳光大棚管理办法》(皖残联〔2017〕87号)条件的惠残助残农业项目、扶贫就业基地等,分别给予每个阳光大棚设施农业项目、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不低于5000元、30000元的扶持补贴,具体补贴数要根据项目投资额度、项目规模和吸纳残疾人就业人数等综合情况确定,体现合理性、精准性。

2.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对依托各类创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客空间等公共就业孵化器或残联等部门自主开发建设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残疾人创业实体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按每扶持1个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给予创业孵化补贴5000元;每扶持1个残疾人创业企业:员工总数8人以下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孵化补贴2万元/家;员工总数8人(含)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按每人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给予孵化补贴。每个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3.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对符合《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5〕64号)资金扶持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在场地租金、无障碍改造、生产设备、辅助器具购置、残疾职工社保费用以及运行费用等方面给予不低于3万元的年度综合补贴。符合税收优惠、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优惠政策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办理享受城市建设和用水、用电、用气和用热等公用事业收费优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4.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阳光大棚等设施农业项目、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补贴,同一基地、项目和机构补贴不超过3年。各地可根据基地、项目和机构发展情况继续扶持或适当扩大范围,提高补贴标准,所需经费从本级残疾人就业资金中支出。

(三)就业奖励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补贴。用人单位(不含已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超过省政府第165号令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报酬,根据上年度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月平均人数,按每超比例1人不低于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奖励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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