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1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和运输证明补办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和运输证明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二条。 |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2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性材料(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企业需要提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条。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 年第26号〕。3.《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十一条。 |
企业所在地的地
方政府、民政部
门或公安部门
|
3 |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4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5 | 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6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7 | 分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8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9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10 |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 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11 |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12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13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14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15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16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17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18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19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20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21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22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23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24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25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26 |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27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28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29 | 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30 |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31 |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32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学历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4.《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放气瓶充装安装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行政许可审批权的通知》(皖质函〔2014〕290号)。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9)第十四条。 | 教育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