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的新生儿。
2.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分娩的新生儿并拟在我市入户。
二、办理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1.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
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医疗机构内分娩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非母亲领证,需提供母亲出具的委托书。
2.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
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新生儿,由新生儿拟上户地的卫生部门或委托部门进行医疗机构外出生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换发
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或提供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签发机构不得为当事人以变更新生儿姓名为理由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需要材料: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已入户的)或正副页(未入户的);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出生医学证明补办
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单位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需要材料:
1、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公告(登报申明作废);
2、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复印件;
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