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互动交流 > 答问知识库

宣城市全省优秀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联展

发布时间:2020-12-08 08:24 浏览:1307 次

标 题:

宣城市全省优秀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联展

内 容:

自省民政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大体检”工作的通知》(皖民基字〔2019〕39号)以来,全市坚持以创新完善党建+“三治”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为抓手,全面构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近日,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命名全省优秀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通知》(皖民基字〔2020〕55号),旌德县版书镇南关村等7个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入选全省优秀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名单,现将广德市新杭镇箭穿村村规民约展示如下:

宣城市广德市新杭镇箭穿村村规民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全体村民树立“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观念,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努力把本村建设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村规民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规约具有村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契约性质,对全体村民均有相同的约束力。全体村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执行,任何人不得以在外经商、务工为由拒绝执行。居住本村的外来人员和企业参照执行本规约。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对违反本规约的行为人作出处理决定前,除予以口头批评教育的外,必须查明事实,收集证据,集体讨论。处理决定须以书面形式,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要全部存档。村委成员不得公报私仇,借此打击报复平时对自己有意见的村民。

第四条 本村的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应模范遵守和执行本规约。

第五条 全体村民特别是党员、干部、村民代表要见义勇为,一旦发现违反规约的行为,要大胆制止。对单独难以处置的情形,要及时报告村领导,以防事态扩大。村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大胆制止违反本规约行为者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第六条  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得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和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七条  村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二)侮辱、诽谤、虐待他人;

(三)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四)聚众闹事;

(五)吸食毒品;

(六)卖淫嫖娼;

(七)封建迷信活动;

(八)帮派活动、宗族主义;

(九)其他违法不道德行为。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拾金不昧;

(三)助人为乐;

(四)救死扶伤;

(五)勤俭节约;

(六)敬老爱幼;

(七)其他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第九条 不参加邪教和非法宗教组织的活动。不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财骗物。不得捏造虚假的事实欺骗群众,引发恐慌;不得诽谤他人、污辱他人人格。

第十条 不私设障碍影响交通;不留抛洒物影响行人安全;不损毁、移动公共指示标志、有线电视广播线路等公共设施。不损毁村内各类生活生产道路、排灌水渠、水库闸门、村道路灯、花木草坪、办公物品、村务公开栏、自来水管、文化体育卫生设施等集体设施和财物。

第十一条 村民对村委会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有意见的,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向其上级领导反映,不得侮辱、诽谤、围攻和殴打执行职务的村委会工作人员。

第三章  林地管理

    第十二条 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自留地、承包地挖塘、挖沙、取土。保护资源,严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第十三条 村民建房须服从村庄建设规划,向村委会和有关部门申请,经实地勘察批准后方可开工,否则不得擅自动工、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第十四条 各农户的责任山、自留山、林场的权属依据山林权证归集体或村民组所有,其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转租或转让。

第十五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有毁林采沙、毁林开矿、毁林开荒等行为破坏林业资源。村委会可根据需要采取封山育林和禁止或限制毁林烧炭,保护山林,美化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各农户应管护好各自的山林,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护林业资源。

第十七条 任何村民不得盗伐、滥伐林木和强占他人林业资源。禁止村民在自家和他人山场和集体山场上,在竹、木和作物发芽及幼苗生长期内放养家禽家畜。

第十八条 不随意在公路、村道上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不侵占村道路肩以内用地,不侵占集体用地。

第十九条 禁止在山林内捕捉鸟类等动物。严禁在山场内使用除草剂,污染水源。

第四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条 干旱季节按照先生活再农业后工业的先后顺序用水,旱季灌溉按照先高后低,先近后远,先田后地和合理调度的原则用水。

第二十一条 禁止违反本规约的规定旱季争水抢水,涝季乱排水放水,或对水体进行破坏、污染。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电流、毒药及其他化学方法捕鱼,污染水体。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用电和按时缴纳水电费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和维护水利、水电设施,发现险情及时向村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社会道德责任

第二十五条 尊敬长辈,严禁虐待、打骂、遗弃等伤害老年人的行为。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和其他赡养义务人对基本丧失劳动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和其他应赡养的老年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鼓励和支持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进行赡养。

第二十六条 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丈夫不得以妻子无现金收入、只生女孩等种种理由打骂和虐待妻子。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丧偶女子有继承遗产和携带未成年子女再婚的权利。家庭生活中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七条  相邻之间应当团结友善,以礼相待,碰到困难要互相帮助,不损害对方利益,不偷不损毁他人财物。要管好自己的家禽家畜,防止自家家禽家畜损毁他人的农作物和伤害他人。家庭成员之间、村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环境卫生

第二十八条  死禽、死畜要挖坑深埋,作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要集中到村公共垃圾桶,建筑垃圾集中到村指定场所。发现多数家禽家畜得病,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以防发生大面积的疫情。猪圈、鸡圈、羊圈、牛栏、厕所要勤清理,以免臭气、脏水污染环境。要注意饮食卫生,以防病从口入。

第二十九条 禁止焚烧秸秆。禁止在集体和农户房屋外墙乱贴乱涂广告,农户房前屋后应保持清洁,不乱扔垃圾,乱堆放物品。

第三十条 企业要保持厂周围附近干净整洁,不乱堆放物品,不乱扔垃圾,对于工业垃圾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乱排污水、乱放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村民应主动缴纳12元/人/年的属于村民自筹部分的环境卫生保洁费用。

第七章 教育管理

第三十二条  父母应履行孩子自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品学兼优被高等院校录取的学生,村委会将按下列方式予以奖励:

被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前十所重点大学录取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含保送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被一类本科大学录取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含保送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八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村内设医务室,由医务人员对轻度简单疾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第三十五条 村委会对下列人员的基本生活予以帮扶:

孤寡老人;

常年患病、残疾、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

其他生活无着落或困难人群

第三十六条 凡年满6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由村委会投保一份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对70周岁、80周岁、90周岁老人,每年每人各发放100、200、300元慰问金。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村委会实行以奖代惩、以奖代罚的奖惩制度,对遵守和履行本规约并表现突出的农户或个人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反规约表现差的农户和个人予以取消获奖资格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村成立规约奖惩评审组,每年年终由村奖惩评审组对本年度各农户和个人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出本年度各奖项候选人,年终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最终确定获得各奖项的农户和个人,并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条 奖项奖励设置

优秀村民

创业模范户

五好文明家庭

清洁户

根据需要设置的其它奖项

根据需要由村委会确定具体名额和奖励。

第四十条 惩罚设置

(一)批评、通报批评;

(二)责令改正、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三)取消获奖资格;

(四)取消福利待遇1至3年。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印发至本村各户、住本村的外来人员及各企业,报镇政府备案。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