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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城市市直定点协议医药机构续签2020年度服务协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6 08:44:32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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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定点协议医药机构: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295号)的精神,现就宣城市市直定点医药机构续签2020年度服务协议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签对象

已签订2019年度服务协议,且协议期内未中途终止协议的医药机构。

二、续签时间

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29日

三、续签流程

在2020年度服务协议续签时间内,负责人或被委托人携带续签资料到续签地点宣城市医保中心办理。

四、续签资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续签服务协议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零售药店协议3份(附件1);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盖公章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盖公章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原件及盖公章复印件;

5.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时提供);

6.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盖公章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

(二)定点医疗机构续签服务协议提供以下资料:

1. 加盖单位公章的医疗机构协议3份(附件2);

2.加盖单位公章的宣城市医疗保障协议医师信息档案登记表2份(附件3);

3.加盖单位公章的宣城市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申请登记表3份(若机构内有新增医师,需填此表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盖公章复印件;

5.《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盖公章复印件;

6.法人身份证原件及盖公章复印件;

7.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时提供);

8.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盖公章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时提供)。

五、注意事项

(一)委托书必须明确被委托人及其身份信息、委托事项、委托有效时间、委托单位等内容。

(二)逾期未提交资料的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视作不再以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为参保人提供药品零售和医疗服务,服务协议期自行终止,停止结算。

(三)协议文本下载地址:宣城市医疗保障局网站(IE浏览器,http://ylbz.xuancheng.gov.cn)→通知公告→关于宣城市直定点协议医药机构续签2020年度服务协议的通知。


宣城市医保中心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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