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的规定: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安徽省也已出台相关文件。
盼回复!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你好。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举办非营利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业务主管部门为卫生健康部门,登记机关为与业务主管单位同级的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登记政策,可登录“宣城社会组织信息网”—“办事指南”栏目查询,市民政局业务科室联系电话为0563-301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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