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尊敬的领导你们好: 我想请问一下律师可否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向法院申请查询对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情况?如果可以,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吗?律师可否申请到异地查询对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情况?如果可以又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感谢答复!
回复:你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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