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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当事人户口簿可以判断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是否是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是否有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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