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您好:
一:根据宣公积金【2017】32号文件通知,从2017年12月4日起,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满一年;
二: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条件如下: 1、借款人在本市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保持正常缴存状态; 2、借款人家庭须符合首次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夫妻双方无论婚前、婚后的公积金贷款均计入贷款次数);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个人信用良好,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个人信用的有关要求; 5、同意以所购房屋作抵押; 6、同意在资金紧张时轮候发放贷款。 7、职工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冻结或职工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三:详情请咨询:0563-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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