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您好,请问当前宣城市人才就业补贴政策除了《关于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和“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以外,还有没有别的政策?《关于促进合肥工业大学等高校毕业生在宣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这一补贴政策是否依然有效?另外,“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是否必须在毕业所在自然年度:1月-12月内就业并申请?因为《关于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中的申请对象及认定标准是“我市企业 2023 年 4 月 4 日以后新招用的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并与企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到底以哪个为准呢?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您好,您所咨询的《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合肥工业大学等高校毕业生在宣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宣政办秘〔2015〕162号)文件已于2024年8月6日宣布废止。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30号)文件第二条第(十三)款: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必须在毕业所在自然年度1月-12月内在小微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申请(自符合条件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目前我市执行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有两类:第一类是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30号)文件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条件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第二类是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宣办发〔2023〕4号)文件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条件为:在我市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全日制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
第一类相关政策的资金来源渠道为就业补助资金。第二类相关政策资金来源渠道为当地受益财政,且第二类政策中的申报条件相对第一类的范围有所扩大,不限于小微企业,符合条件人员可申报两者中的任何一项政策,但不可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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