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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进一步规范低保核查认定提升民生保障精准化精细化水平

发布时间:2021-08-23 09:50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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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各地低保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标准不一致、人户分离、财产认定模糊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查认定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近日,宣城市民政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查认定工作的通知》。

《通知》对低保核查工作提出了“三个坚持”的要求,一是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要求各地合理把握政策尺度,从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出发,对暂时难以认定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可先行给予临时救助或先予续保,再进行复核,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对可以认定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坚持原则、立即清退,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拼户保”、“拆户保”、“搭车保”、“瞒骗保”等违规现象。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完善认定办法。要求各地以国家和我省低保政策法规为基本依据,深入调研论证,积极探索实践,逐步细化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以及相关工作规程,力求在政策措施上更加合理有效、在实际操作中更加规范可行。三是坚持实事求是,深入细致核实甄别。要求各地对核对反馈预警数据,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依靠群众做好低保对象甄别工作,同时积极妥善处理群众有关信访、投诉、举报问题,确保公平公正。

《通知》还针对基层在低保认定过程中遇到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界定、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定等难点、堵点问题提出了原则性处理意见,进一步提升低保救助精准化水平。一是明确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登记人口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一致的,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准。对夫妻已离婚、成年已婚子女长期在外生活但户籍未迁出的,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而挂靠户籍的,有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父母与成年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下落不明等情况提出具体的处理办法。二是明确了单人施保的条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等,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三是细化了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标准。外出务工就业或在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收入的,可按照就业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并不得低于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明确低保家庭金融资产认定标准基础值为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24倍,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必须的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对个人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车辆,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人新购(建)住房、购买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情况也提出了具体的处理办法。明确赡(抚、扶)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四是解决了人户分离的问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均在该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异地受理低保申请。五是强化了信息核对的要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低保时,其他非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应一并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查询授权书。其他非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未如实填写并授权核对的,暂缓纳入低保。(肖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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