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8
广德扬子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业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我行与政策性担保公司、县政府、安徽省担保集团共同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为促进我行该业务规范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策性担保公司是指由各级政府出资成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风险分担机制是指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40%;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0%,县财政承担10%,我行承担20%。
比例再担保贷款借款人为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及农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业务的贷前调查、审查、贷后管理等授信流程必须按照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作方式及流程
第五条 合作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必须按照我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进行授信,在授信额度内开展比例再担保业务。在合作额度内,单户小微企业贷款不超过1000万,且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我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政策性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政策性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5%。
第六条 比例再担保业务客户选择上应向小微企业和“三农”方向倾斜,在利率上对该类客户和国家重点支持产业、行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原则上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不超过40%。
第七条 支行受理比例再担保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时应按照我行授信业务相关要求收集上报授信材料,要求将担保贷款相关材料上报广德县立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诚担保公司”)进行复审。
第八条 立诚担保公司复审通过,民强担保公司将按照担保总额15%的比例承担担保责任,县(区)政策性担保公司将承担25%担保责任。如复审未通过,则由县(区)政策性担保公司《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合作协议》要求承担40%担保责任。
第九条 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授信经我行授信流程通过后,支行应按照《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合作协议》要求与县(区)政策性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业务专用)》,明确各方担保比例,落实担保手续后方可放款,并在放款后要求政策性担保机构及时通知民强担保公司上报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进行报备。支行应在保证合同中与政策性担保公司明确如因担保公司没有在放款后及时向省担保集团报备,贷款到期如不能及时偿还,由政策性担保公司承担全部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条 每笔比例再担保业务放款时,支行客户经理必须在公司银行部进行登记后方可放款,每月按时向公司银行部提供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贷款的情况。
第三章 贷后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贷款发放后,支行应按严格按照我行贷后管理程序落实跟踪管理,密切关注贷款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事件。如发现企业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总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 贷款到期前,支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贷款企业做好到期还款准备。
第十三条 贷款逾期或形成不良后,支行应及时向总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情况,并按照我行相关规定组织催收。
第十四条 贷款逾期30个工作日后仍未清偿的,由我行向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发出《代偿通知书》,并提供贷款本息清算详单、已收回本息金额、催收措施等资料。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自收到《代偿通知书》及相关资料之日起,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未清偿贷款本息的80%及时代偿。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未按期履行未清偿贷款本息80%的代偿义务,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调于代偿期限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款项转至我行指定账户。如果共同追偿期跨年度的,则共同追偿期提前结束,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在年末前代借款人清偿。
第十五条 贷款代偿后,支行应配合县(区)政府、政策性担保公司和安徽省担保集团共同商定追偿方案,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牵头负责追收事宜。追回的款项在扣除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后,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安徽省担保集团和我行三方以县(区)政府担保代偿补偿专项资金按本协议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如比例再担保贷款无法归还形成呆账,贷款的核销参照我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合作协议》规定,在协议期内,我行应积极组织开展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对应分担的20%贷款风险不得通过另外收取保证金、延迟放款、扣存贷款等方式变相转嫁。
第十八条 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体系中四方如发现任何一方存在恶意转嫁风险、违法违规发放贷款和提供担保等行为的,其他方不承担分担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当政策性担保公司年度代偿率超过5%时,我行暂停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办理。
第十九条 政策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参照我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主办支行进行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修订由广德扬子村镇银行负责。
广德扬子村镇银行联系方式:
负责部门:业务发展部,负责人:曹经理,电话:0563-6023337
经办人:李经理,电话:0563-602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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