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41700686863395A/202106-00012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投资促进局 发文日期 2021-06-22 10:14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制度文件
信息来源 宣城市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主题导航 财政、金融、审计
信息名称 宣城市财政局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宣城市财政局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

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安徽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 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各预算单位认真对照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按照要求编实编细,应编尽编,全面完整反映单位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品目、数量、金额及资金来源,严格落实无预算不采购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主管预算单位应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按要求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并在采购预算中进行标识。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统一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经人大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政府采购事项突发紧急或政策变动需临时采购等确需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支出科室审核,办理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后方可执行。

二、规范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管理

市直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备案表在市财政局网站下载)。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后,网上商城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规定采购;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完善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

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方式的法定适用情形,依法自主确定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由主管预算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市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采购方式变更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等相关岗位责任,对拟申请采用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并向市财政局提交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申请表在市财政局网站下载)、主管预算单位出具的申请公文、单位内部会商意见等材料。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提交发布招标公告证明材料、无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四、加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且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采购依据。同时,采购单位应当对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会商意见由相关人员共同签字认可。论证通过后,将单一来源采购的依据和理由、论证意见、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及职称等在省政府采购网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进行公示。

经论证和公示无异议的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备案后,依法组织实施。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主管预算单位报市财政局审批,并提交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主管预算单位申请公文、采购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表、公示及无供应商提出异议等相关材料(相关表格在市财政局网站下载),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严格进口产品采购审批管理

政府采购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采购单位应完善内部控制管理,采购进口产品须经本单位集体决策,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非本单位专家组成,其中应包含一名法律专家。专家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采购单位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主管预算单位审查,主管预算单位应提出明确意见。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查同意后,采购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进口产品申请表、专家论证意见表、单位内部会商意见等材料(相关表格在市财政局网站下载)。经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六、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提交符合相关政策的情况说明。

以上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宣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财购〔2018〕39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