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75E/202201-0006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22-01-10 08:24
发布文号 发改价费〔2021〕247号 关键词 部门文件
信息来源 市发改委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 公民
信息名称 宣城市发展改革委宣城市教育体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概述

宣城市发展改革委宣城市教育体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教体局,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1〕656号)、《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细则>的通知》(宣办发〔2021〕2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核定我市线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全市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基准收费标准为:10人以下班型为45元/课时•人次,10—35人班型为30/课时•人次,35人以上班型为15/课时•人次。每课时时长为45分钟。各培训机构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原则,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工作要求

1.校外培训机构要按规定公开收费标准、培训内容、培训时长等信息。各县(市、区)要按规定加强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质量、培训进度、课时设置等标准规范,加强收费行为监管。

2.培训机构应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3.要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落实好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策,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要加强“双减”收费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预期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坚决遏制培训机构过度逐利行为,确保收费政策平稳落地。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高中阶段非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执行。